关于破产 撤销 解散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破产撤销解散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0〕46号)

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由于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无法保留,用人单位无法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了妥善处理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破产、撤销、解散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费时以工伤职工上月计发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足额缴费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定期工伤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至工伤职工。工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按月以计发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二、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缴费期间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医保个人账户以计发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提。

三、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缴纳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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