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无锡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无锡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无锡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

无锡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

市卫生局

(2012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通过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结核病流行趋势。2001—2011年,我市发现并治疗结核病患者25215例,其中新发传染性肺结核患者11940例,避免了84570人受到结核菌感染,减少发病8457人。2011年,全市涂阳肺结核病患病率降至46.92/10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实现了结核病防治的阶段性目标。但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市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仍居全市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前列,面临着流动人口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挑战,一些地区由于流动人口增加而出现结核病疫情回升趋势。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防治工作需要,流动人口患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管理困难,公众对结核病危害认识不足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现代化结核病控制策略,努力控制和减少结核病危害。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患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健全率达90%以上;

──全市新发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以市(县)、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9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以上;

──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80%以上;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抓住关键环节,早期发现患者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等制度。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肺结核可疑者免费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政策。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严格诊疗规范,提高治疗水平

认真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各项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实施相关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规定的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有针对性开展患者关怀与支持活动,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工作。

(三)积极应对挑战,突破防控难点

针对目前结核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流动人口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三大挑战,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控措施,努力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

一是完善流动人口患者管理。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二是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市(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确诊、住院治疗和出院后门诊随访及登记报告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

三是加强结核病/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监测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提高患者生存质量。

(四)强化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坚持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公益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引导群众一旦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及时就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做好医疗咨询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科学研究,拓展国际合作

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努力做好国际合作项目,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结核病防治工作合力。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科技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科研项目。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要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宣传部门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优势,动员全社会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二)健全服务体系

继续加强市和市(县)、区两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筛查、疫情报告工作,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诊断和治疗。各市(县)、区确定1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当地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第五人民医院作为市级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负责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登记、治疗和定期随访检查等。基层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和突发疫情处置、防治技术指导、督导管理、质量控制、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健康教育等工作经费,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投入,对其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保障政策

将结核病患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提高结核病尤其是耐多药肺结核的医疗保障水平。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全程的治疗和管理。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补助,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结核病诊疗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减免范围和幅度,使结核病患者更多地得益受惠。

(五)强化队伍建设

合理配置防治人员,保障工作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待遇和补助标准,并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评估

各地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至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每年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及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有关部门将于2015年对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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