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待遇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待遇补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事局 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待遇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和劳动)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苏人社(R)通[2009]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待遇补助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费
1.五十年代(含1960年)退职,退职前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的部分退职人员补助标准:
(1)居民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5元调整为81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95元调整为795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775元。
(2)农村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7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5元调整为765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5元调整为745元。
对一九五七年底前参加工作,六十年代在事业单位精简下放的老职工,目前已领取补助金的,同样比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
2.五十年代(含1960年)退职,退职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部分退职人员补助标准;
(1)工作年限满四年不满五年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15元调整为715元。
(2)工作年限满二年不满四年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调整为710元。
(3)工作年限二年以下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705元。
二、丧葬费
上述人员的丧葬费补助标准由原4个月生活补助费增加到10个月生活补助费。
三、调整后的标准均已含物价补贴。
四、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五、本通知从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无锡市人事局无锡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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