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5〕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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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的浓厚氛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市以上劳模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由每人2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本级的劳模,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区的劳模由县、区财政负担,不得安排乡镇财政负担,下同)。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具体发放。
二、调整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到2000元,并按10%的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帮扶。
三、调整市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市以上企业劳模及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市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其中,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为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为每人每月200元,市劳模荣誉津贴提高为每人每月1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地市、县(区)两级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四、落实劳模优待政策。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09〕4号)规定,市以上劳模在本市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游览市内景点享受半票优惠;在市内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符合条件者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评定职称时,作为破格申报中级职称条件之一。
五、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劳模待遇。
提高劳模待遇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工会、财政、人社、卫生、交通、旅游、住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劳模相关待遇政策。要建好劳模特别是困难劳模信息台账,定期走访,掌握实情,精准帮扶,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到劳模心上,保护和激发劳模永葆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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