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6月30日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宿迁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宿迁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突发事件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境外劳务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3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本市境外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包括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境外劳务人员伤亡事件以及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境外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
(一)经国家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本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二)无经营资格的本市企业或个人在违规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三)户籍在本市的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四)市外企业或户籍不在本市的公民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招收的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由上述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引发的境内突发事件,参照本办法处置。
第二条宿迁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商务局、应急办、外事办、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旅游局、法院、检察院、人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成员由上述相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所涉及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机构。
第三条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处置机制。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签约谁负责。经省商务厅核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本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对外签约的企业负责处置。无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公民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且不能确定签约主体的,由组织者负责处理。
(二)谁所辖谁处理。本市企业或公民在开展对外经营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该企业注册地或公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置。
在本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市外企业或公民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置。
劳务人员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置。
第四条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中的职责。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承担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小组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落实处置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通报制度,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宣传和纠纷防范。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外派劳务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护照管理,查处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赴境外非法劳务行为,参与境外大批劳务人员遣返及稳控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与省外事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和使领馆要求,协助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并为应急处置人员和劳务人员家属出境提供快捷服务和各种帮助。
市财政局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予以经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通过合法途径出国务工人员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教育培训。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无对外经营资格企业和个人的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筑工程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和预警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国家、省、企业现有的驻外机构,加强调查研究与信息收集、报送和共享,收集到的重大预警信息要及时按程序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
第六条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了解纠纷信息。纠纷发生后,市外事办要立即与省外事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联系,了解事件概况、涉案企业情况及劳务人员姓名、户籍所在地、家属联系方式、人身财产损失情况等,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二)下达处置任务。市人民政府召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纠纷事件情况,下达纠纷处置任务。
1.涉及有经营资格企业的纠纷,由企业注册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置,市商务局督办。
2.涉及无经营资格企业的纠纷,由企业注册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
3.公民非法组织出国劳务,由组织者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置,市公安局督办。
4.公民自行出境务工发生的纠纷,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置,市外事办负责督办。
5.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工作。
涉案企业注册地或公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处置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第一时间成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判断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方向,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处置工作动态。
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的稳定工作,通过劳务人员家属对境外劳务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积极稳定事态,并视情组织劳务人员家属出境处理有关事宜。
对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市商务部门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动用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决定,并及时向省商务部门申报。
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及时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各地各部门要确定专人值班,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负责配合处置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市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档案,对处置工作进行全程记录,为事件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四)现场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必要时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督促涉案责任人或组成工作组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处理、救援和善后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及企业的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应首先向省外事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汇报先期处置情况及工作方案,并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作组要深入劳务人员工作、生活场所,认真听取劳务人员诉求,详细掌握第一手情况,宣讲有关法律政策,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前方稳定工作。
工作组要加强与外方雇主、经营公司的沟通联系,针对劳务人员提出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征得工作组派出地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迅速实施。
对现场处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工作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协调小组报告。
(五)信息报送和处理。负责纠纷、突发事件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处置任务下达后2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最新情况和处置工作方案,并通报市外事办、督办部门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外事办要掌握纠纷处置最新动态情况并及时向省外事办或我驻外使(领)馆通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和涉案企业要及时跟踪、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重大事件要每天一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上级政府、市外事办、督办部门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六)后期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做好经验教训总结、损失评估、奖惩等工作,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处置纠纷效果良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于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协调小组要将情况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和部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因经营行为不规范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对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公民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负责纠纷处置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责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市协调小组。
对于建筑行业企业或公民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执业资格,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在境外有组织、煽动劳务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应责成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在境外非法打工者,公安部门要依法宣布护照作废,并作相应处理。
(七)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关新闻报道,由市协调小组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共同管理。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遵守纪律的原则。
第七条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危机意识、应变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处置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保证必要的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为迅速有效处置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第九条建立宿迁市处置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通报制度。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纠纷发生情况、处置情况、工作经验和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政策等。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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