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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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规划局制定的《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
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
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对《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宿政办发〔2011〕144号)第十一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建筑层高超高部分容积率计算
(一)统一配建集中空调、通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大于3.5米小于5.0米的,按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5.0米时,按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住宅建筑的出屋面电梯(楼梯)间和设备间,公寓、酒店、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庭、采光厅、连廊、会议室、报告厅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特)大型商业用房、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按实际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三)住宅建筑地上首层储藏室(包括非机动车库)或机动车库层高大于等于2.2米、小于等于2.5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2.5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用房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关于隔层阳台、飘窗、屋顶造型层容积率计算
(一)阳台隔层设置时,开敞、进深不超过1.8米且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当不满足上述任一限定条件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飘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0.3米;飘窗净高大于等于2.1米;飘窗外边线距离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大于0.6米。
(三)结合楼梯(电梯)间设置的屋顶造型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围合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已批准的工程规划许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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