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3〕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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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
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厉行节约、提高效能,根据《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和全省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就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劳务派遣用工范围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开发区、新区、园区)劳务派遣用工(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用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得使用。
二、劳务派遣用工条件
1.具有与用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要求;
3.年龄符合岗位需求;
4.身体健康;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三、劳务派遣用工核定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核定总体控制在正式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具体根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单位用工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确定后另行下达执行。
四、劳务派遣用工待遇
1.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收入水平参照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总体不超过市直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60%,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岗位、工种的工资指导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并逐年公布。同时建立起劳务派遣用工工资适时增长机制。
2.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绩效等因素,在核定指导线范围内确定具体待遇,实行“以岗定薪”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
3.劳务派遣用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劳务派遣用工程序
1.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
2.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用人计划,提出方案,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照程序招录,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
3.劳务派遣公司按“自愿选择、契约管理”的原则,对劳务派遣用工统一签订用工合同、统一建档管理,统一办理社保待遇。
4.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和审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5.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参保待遇。
六、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1.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结合下发核定的用工人数,在今年年底前,对超员使用的聘用人员进行自行清理,留用人员完善手续,重新登记造册。市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对各用人单位清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落实到位。
2.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正式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强化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等的依据。对未经批准,超过核定的用工人数计划的,财政部门不安排经费。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劳务派遣公司的选定,招聘计划的审定,指导和监督招聘的实施工作,负责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鉴证和工资指导线的核定发布;市财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经费安排和管理,监督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按批准的用工人数和要求发放工资;市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严禁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禁突破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收入水平线发放工资和津补贴。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用工和参保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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