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场外市场融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3〕128号
颁布日期:2013-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场外市场融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场外市场融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四届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

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场外市场融资的意见

为推动我市企业利用场外市场挂牌融资,促进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丰富拓展融资渠道,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现就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场外市场融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指在宿迁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较强、有持续经营能力,具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潜力,在“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和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二、扶持政策

针对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前的不同阶段,重点对市内企业在改制、挂牌和交易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1.股改扶持政策。“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税费征收、土地出让、变更登记等,给予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同等的股改扶持政策,具体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宿政发〔2009〕85号)的相关内容执行。

2.挂牌奖励补助。对到“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具体按其进度,对与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的企业,给予15万元改制费用补助;对申报材料获得场外市场挂牌机构受理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申报费用补助;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企业融资奖励。对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股权转让等实现融资,且所融资金投资在宿迁市的,按实现融资额的0.1%比例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要素保障支持。对与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进入挂牌程序的企业,优先给予项目立项、审批、用地指标、信贷、发债、融资担保等要素保障;对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在申报各类国家、省级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市级创新券等扶持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5.奖励补助程序。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按年兑现,由企业在年底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区企业申请材料报所在区金融办、财政局初审后,分别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形成具体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补助资金从市金融业发展引导基金中支付;沐阳、泗阳、泗洪三县企业财政资金补助奖励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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