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市总工会关于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加强开发区(园区、新城)、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市总工会关于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加强开发区(园区、新城)、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编办、市总工会《关于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加强开发区(园区、新城)、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加强开发区

(园区、新城)、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

(市编办市总工会二〇一二年六月)

为贯彻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五次联席会议精神,规范开发区(园区、新城)和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提升工会整体工作水平,推动全市工运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加强开发区(园区、新城)、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标准,严格条件。遵循《工会法》等相关规定,有序推进开发区(园区、新城)、乡镇(街道)成立总工会。辖区内建立工会的企业达到50个以上,职工人数达到5000以上的,应设立总工会。根据以上条件成熟一家组建挂牌一家。

二、按岗定职,落实待遇。开发区(园区、新城)、乡镇(街道)总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配备,如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领导兼任,应配备一名专职副主席,享受同级中层正职待遇;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新城)、乡镇(街道)可配备1至2名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三、加强指导,规范运作。各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总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和促进基层工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要推动经济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开发区(园区、新城)、乡镇(街道)总工会在服务职工、推动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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