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水平,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新建建设工程不得跨越地震活动断裂带。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对处于地震活动断裂带上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交通、水利等长距离工程必须跨越地震活动断裂带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抗震设防措施。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部门作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依法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工作。发改、规划、住建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列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具体包括:

(一)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并报地震部门确认。

(二)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标准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三)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2.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3.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4.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5.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7.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8.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由建设单位依法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水利工程和其它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利和其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抗震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应当出具抗震设计审查证书。

四、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抗震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抗震设计施工图进行监理,保证监理工程质量。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住建、交通、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跟踪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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