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0〕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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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10〕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宿发〔2006〕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2002年12月1日以后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2002年11月30日前已经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2400元—3000元,具体数额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三、资金来源
(一)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退休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城镇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经养老保险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支付。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市财政支付,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各县(区)财政支付。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同级财政支付;本《意见》实施后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四、发放程序
(一)申请
1.持证退休职工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原企业已破产的持证退休职工向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退休职工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
1.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申请资格,并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2.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由财政支付的持证退休职工的申请资格。审核后,按职工所属退休关系将申报材料及花名册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退休证》及退休时是否已享受过独生子女奖励待遇情况进行审核。
3.企业或乡镇(街道)将通过审核的名单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发放
1.在企业申请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经企业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企业直接发放。
2.由财政支付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经人口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将经费划拨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五、组织实施
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经贸等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政策落实到位。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及时兑现到位,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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