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09〕107号
颁布日期:2009-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09〕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历史悠久,地面和地下保存有众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市改造步伐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历史文化遗存时常被挖掘发现。近年来,市文物管理部门先后对市区多处建设工地实施了抢救性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保护了一大批地下文物。但由于地下文物埋藏较为复杂,考古发掘工作多为被动实施,许多文物没有得到及时保护。为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实现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地下文物的重要性

地下文物是地下和水下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物,属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展现一个地区历史文化底蕴的要件。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国家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在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发掘方面,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保护原则,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保证文物的合理利用、永续利用。

二、实行工程建设前的征求意见制度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前的征求意见制度。市规划部门在工程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前应向文物管理部门出具征求意见书。

三、明确考古勘探的区域和范围

凡在文物可能埋藏区内,在基本建设的立项论证和选址阶段,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应尽量避开文物保护区。

在老城区范围内和历史文献有记载地带,在实施土地出让和工程施工前,须由市文物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勘探;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勘探后由文物管理部门出具地下遗存状况及意见。

四、规范考古工作程序

1.在前期工程选址、论证和环境评估阶段,必须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查,以便对建设区域内文物保护与建设工程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评估。

2.市文物管理部门在接到考古勘探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进行勘探。

3.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勘探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及文物保护建议方案,向建设单位及市文物部门提交。

4.经考古勘探,地下确有文物遗存的,报省级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与工程范围相应的考古发掘。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编制考古发掘计划。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完成考古发掘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和文物管理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5.在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有的文物保护工作后,经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取得文物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勘探、考古意见书》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6.考古调查、勘探和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文物局制定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五、保证考古经费投入

前期考古勘探所需的费用,属于商业性开发的项目纳入前期土地出让成本;属于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预算。经勘探后发现地下文物,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抢救性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依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定额管理办法》执行,发掘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六、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存

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埋藏文物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同时报告文物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文物主管部门保护地下文物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哄抢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对经考古发掘出土的地下文物,由市文物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并建立藏品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私吞;对于需就地原址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文物部门要邀请专家,制定保护方案,妥善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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