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3〕190号
颁布日期:2013-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宿迁市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诚信宿迁”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带头示范作用,现就在全市开展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应用范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中,应当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二)行业创建。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日常工作流程中,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逐步实行信用审查制度,在有条件的行业和部门试行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进一步强化和推动重点领域和行业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鼓励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自建和应用。全面开展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试点工作范围和覆盖面。

(三)守信激励。对存在良好信息且无失信信息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可依法实施下列激励措施:可以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年度予以免检、免审;在政府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授予相关荣誉;作为社会法人履行行政合同能力的重要参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以上激励措施可同时采用。

(四)失信惩戒。对于存在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五)规范管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统一标准,指导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提供高水平的信用产品。

二、先行试点

(一)首批试点。在市政府部门先行开展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试点工作,首批开展试点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共有13家,分别为: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批开展试点工作的时间从2013年10月开始。

(二)试点增扩。市信用办要坚持分批试点、逐步推进、广泛覆盖的基本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单位的要求及申请情况,每半年增补一批试点单位,在全市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良好社会风气。

(三)试点内容。各试点单位要根据“任务分解方案”(见附件)的内容,重点在公共资源分配、评先评级、行政许可、政府采购、职称评定、资格考试、监督管理等环节中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出台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试点单位要带头实行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

(四)试点要求

1.建立工作体系。试点单位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快建立工作体系,明确试点示范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指定专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性,确保此项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2.完善工作机制。各试点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的工作机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加快部门和行业信用数据库建设,与市信用办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的工作机制。首批试点单位要在2013年9月20日前将本单位出台的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及措施等报送至市信用办。

3.统筹推进落实。各试点单位要在本部门、本系统全面部署实施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工作,积极与市信用办对接做好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应事先将有关情况和要求告知对方。各试点单位可在本系统内选择部分县(区)和基层单位开展试点,从不同层面探索经验,总结提升后全面推广。

三、督查推进

(一)督查单位。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对试点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推进,市信用办积极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二)督查内容。督查推进工作要重点对试点示范单位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工作中的工作体系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落实等情况,以及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用数量、频率和质量进行定期和随机督查推进。

(三)考核奖惩。督查推进工作分月度督查推进和年度督查考核,月度督查结果将计入年度督查考核成绩中,对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重视、成效不明显的,予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各县区应参照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本地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工作方案。

附件:宿迁市首批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试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宿迁市首批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试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市公安局

在案件侦查、打击犯罪过程中,查询并应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在“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定及职称评定、资格考试过程中,查询并应用有关信用信息。

三、市财政局

落实《宿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中,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诚信数据库,建立诚信档案,应用信用产品。

四、市环保局

在环境执法、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及“清洁生产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评定等工作中,查询并应用企业信用信息。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数据库和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出台《宿迁市建筑业企业信用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创新监管手段,将信用管理贯彻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各个环节;建立信用、商务、技术“三合一”的综合评标体系,将企业评价结果运用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

六、市交通运输局

在交通建设市场、危货运输和出租车等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中,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核查。

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在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开办、变更、监管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查询和应用企业及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根据食品监管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工作安排,及时将食品行业监管纳入信用信息应用范围。

八、市国税局

在国家税收申报征收、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收管理重要环节中,引入信用信息作为征管保障信息,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强化税收征管,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实现社会综合治税。

九、市地税局

在地方税收申报征收、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收管理重要环节中,引入信用信息作为征管保障信息,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强化税收征管,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实现社会综合治税。

十、市工商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用许可审批部门的吊销、撤销许可证等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或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实现证(许可证)照(营业执照)联动监管。

十一、市质监局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中,查询并应用企业与质量相关的信用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在名牌产品审核中,查询并应用企业与质量相关的信用信息。在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中,查询并应用企业信用信息。

十二、市人行

指导和督促全市金融机构在对个人和企业贷款审批及金融信用审查时,查询并应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十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出台并执行《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完善宿迁市招标投标诚信数据库,逐步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实施联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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