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退休名师引进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退休名师引进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3〕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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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退休名师引进办法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中心城市退休名师引进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宿迁市中心城市退休名师引进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中心城市人才资源开发三年行动纲要》(宿发〔2013〕1号)和《市政府关于提升中心城市基础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3〕29号)精神,加速中心城市名师集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休名师引进的原则。按需引进,遴选宿迁教育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坚持标准,遴选品德好、教育教学水平高的人才;明晰职责,市、区(开发区、新区)分工协作,全力引进高质量名师。
第三条退休名师引进类别包括市外已经退休、身体健康、到引进学校正常工作的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表彰奖励或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的专家,正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名校长,市名教师等高层次教育人才。
第四条对引进的退休名师提供工作报酬。对中心城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引进的退休名师,与引进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到引进学校正常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经考核认定,可享受工作报酬。标准为:(1)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表彰奖励或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30万元/年;(2)正高级教师20万元/年;(3)省特级教师15万元/年;(4)市名校长12万元/年;(5)市名教师10万元/年。
第五条引进退休名师所需经费从市政府亿元名师引进培养基金中列支。基础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引进退休名师的工作报酬,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开发区、新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承担50%,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贴50%;民办学校引进退休名师的工作报酬由用人单位承担75%,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25%,区(开发区、新区)属学校由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承担12.5%,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贴12.5%。
第六条市、区(开发区、新区)成立名师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退休名师引进计划的制定、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退休名师的引进程序。
发布公告。根据批准的引进计划,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招聘学校面向全国公开发布退休名师招聘公告。
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学校进行组织考核。
汇总审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报市、区(开发区、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提交名师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确定聘用。经名师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学校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第八条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和岗位工作任务书,按年度对引进的退休名师的教育教学、教科研、学科建设、指导辅导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发放当年的工作报酬;考核基本合格者,缓发工作报酬半年,半年后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补发;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第九条市教育局牵头负责退休名师引进任务完成情况及引进的退休名师作用发挥情况考核。
第十条学校对引进的退休名师实行合同管理,引进的退休名师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引进名师的服务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一条学校提供的有关款项若涉及税款等由受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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