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贴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财社〔2012〕87号
徐残发〔2012〕130号
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全额补贴的普惠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徐州市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下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
二、补贴对象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全额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
2.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3.残疾人本人无固定工作单位,丧失劳动能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不享受费用补贴:
1.已参加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
2.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三、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对象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四、补贴程序
1、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于每年7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并填写《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附件1)。
2、街道(镇)残联根据残疾人证、户口簿等材料在7月15日前完成对《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的审核。
3、各区残联通过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和民政部门审核的低保对象对《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进行审批并汇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加盖公章,于每年7月20日前,各区残联和财政局将《年度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2)分别报送市残联和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作为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依据。
4、市残联与市财政部门会审汇总后,由市残联于7月31日前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以电子信息形式发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电子信息分发至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补贴对象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统一办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次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参保补贴对象不再自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5、对一个年度内符合参保补贴对象条件,且在每年7月10日前未及时办理申请审批的,在年底前由个人自行缴费办理次年参保业务,所需参保费用不再给予补贴。
五、资金保障
1、各区政府是居民医保参保补贴对象财政补贴资金的缴费主体,市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2、云龙、泉山、鼓楼、经济技术开发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贴资金按6:4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贾汪区的财政补贴资金,由贾汪区财政负担。
3、市财政按照预拨加结算的方式给予各区补助。市财政在6月底前将当年市补资金下达到各区财政,次年与各区进行结算。
各区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信息审核后,于9月底前将补贴对象参保资金(含市补资金和区补资金)一次性缴入居民医保基金市财政专户。
六、其他
贾汪区、铜山区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
附件:1.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
2.年度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汇总表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附件1
http://www.jsxz.lss.gov.cn/downloadfile?id=2013
附件:附件2
http://www.jsxz.lss.gov.cn/downloadfile?id=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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