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3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3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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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2013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3〕222号)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的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2820元,下限为2100元。
二、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二)2012年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为2824元。
(三)徐州市人口预期寿命为男74.35岁,女78.78岁。
(四)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3673元。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统一执行上述标准,数据(一)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数据(二)、
(三)、(四)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3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
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3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3.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0%;
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37元、1469元、
1102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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