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文号:赣公消发[2009]38号
颁布日期:2009-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赣公消发[2009]38号

各公安消防支队及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公安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09年2月5日正式实施。为切实严格落实《暂行规定》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确保安全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明确如下:

1、关于落实《暂行规定》第6条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性能化评估后,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把关,同时,建设单位所申请进行性能化评估的范围、内容应明确具体(以疏散为例,不允许仅含糊表述为对疏散设计申请进行性能化评估,而应对照现行国家技术规范,明确具体楼层、功能区,明确是具体针对疏散距离、疏散宽度或其他方面),申请理由必须充分,凡申请表述含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一律不予受理。

2、关于落实《暂行规定》第9条的具体实施程序。工程项目经总队审批确定同意采用性能化评估后,由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同时由总队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西消防网进行相关信息发布;从事性能化评估单位依据信息发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总队申请承接性能化评估工作;申请时间截止后,总队依据《暂行规定》要求对各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评估单位信息在江西消防网上公布;项目建设单位自行与各通过资格审查的评估单位进行自主协商,并确定最终评估单位;最终确定评估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3、关于落实《暂行规定》第10条中有关规定。项目性能化消防安全目标、火灾荷载、火灾场景、分析工具、分析计算方法等关键因素的确定,原则上应由评估单位承接项目后两周内提出详细具体方案并报送总队;总队收到方案后,在1周内组织建设、设计单位、项目管辖公安消防机构代表,并邀请不少于1名性能化评估专家和2名公安消防机构专家(必须为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专家组成员)对评估单位提交方案进行专家审查并确定;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同意后的方案实施。

4、关于落实《暂行规定》第12条中有关规定。经确认需要进行性能化复核评估的建筑工程,首先由总队确定2家具备资质的评估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经自主协商后,从中确定最终复核评估单位并报总队,由总队正式下文委托该复核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复核工作。

5、关于落实《暂行规定》第17条中有关规定。所有参与性能化评估、审查工作的专家,必须从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专家组成员中产生。性能化评估专家组各专业成员的组成,由总队防火部严格依据《暂行规定》要求确定,其中,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1/3,性能化评估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均不得为公安消防机构人员。

6、关于落实《暂行规定》第21条中有关规定。所有以总队名义下发的涉及性能化评估工作文件,均抄送公安部消防局标准规范处备案。

特此通知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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