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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资金渠道按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执行,即: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出台企业职工丧葬费有关政策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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