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府厅发〔2010〕34号
颁布日期:2010-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突出重点、提升质量。在培训主体上,重点以企业培训为主,社会培训为辅;社会力量培训方面,重点以技工院校为主,民办培训机构为辅;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完善培训机构培训工作质量绩效考核机制,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握一项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3整合资源、严格监管。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培训资金,建立培训资金、资源、政策整合机制,进一步完善培训项目“六个统一”(即:统一培训计划、统一培训机构认定和授牌、统一资金安排、统一印制使用培训券、统一技能鉴定、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培训资金和培训过程的监管。

4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培训。

(二)工作目标。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要求,逐步健全农民工培训工作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促进当地特色经济、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及产业升级的培育和发展相适应,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力争到2015年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使我省农民工整体就业技能有一个大的提高。

二、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三)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科学统筹和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立足于当前,着眼于长远,制定全省农民工培训“十二五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市、县(区)以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四)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自身需求,实施分类培训,不断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农民工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外出就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是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开展6至12个月的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是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开展提升创业技能的培训;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转移到工业园区就业和对涉农重大工程项目、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社会事业管理、农产品加工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组织开展培训。

(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用工需求,以实现就业为目标,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定向式、校企合作的培训,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推广“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建立培训与就业对接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六)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院校、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全面实施培训券制度,由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资助贫困生免费入读技工院校等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七)加大培训资金安排和投入。以省级统筹、县级整合为重点,整合培训资源。各地要将农民工培训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并按照统筹规划、整合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及地方配套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在县级层面统筹并整合使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目标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改变资金分散使用、效益不高的状况。省财政厅、人保厅、农业厅、扶贫移民办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八)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根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成本等,在300-1600元人均补贴范围内,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农民工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人均补贴300-1000元,劳动预备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人均补贴600-1600元,创业培训不低于1000元,贫困地区和贫困劳动力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引导技工院校毕业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按每人每学年学杂费1000元进行补贴。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具体补贴标准由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培训成本,以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同一培训时间、同一培训等级相同补贴标准的原则进行确定。培训成本核算的财务制度由省直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尽早明确。

(九)落实企业培训资金。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自主培训或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培训补贴资金直补到企业的操作办法,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综合竞争力。

(十)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认真做好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在培训项目事前监督管理中,要重点加强对培训机构选择程序、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科学性、合理性的监督审核。在培训项目事中监督检查中,一是要以培训券发放为抓手,有关负责部门在指导受训人员填写培训券的同时,逐一核实培训人员的身份;二是要按照教学计划,着重加强组织开展培训过程中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培训人数、质量及效果;三是要严格按要求开展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在培训项目事后监督管理中,要紧紧围绕培训补贴资金,狠抓就业率的绩效考核工作。对培训达不到质量要求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坚决不能给予培训补贴或取消培训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四、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十一)逐步完善企业培训模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培训或与院校联合开展校企合作培训,不断完善企业培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订单式”、“校企合作式”形式,委托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开展培训。

(十二)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在岗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能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十三)鼓励企业增加培训资金投入。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在岗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支持在岗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十四)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省国资委、工信委、商务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在培训教材和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优势,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和技能人才的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十五)严格技能考核鉴定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程序,加强对培训过程、技能考核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就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鉴定合格的农民工,按规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50%给予鉴定补贴,但最低不少于200元/人。各地要不断完善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十六)加强培训绩效评估。各地要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十七)加强培训台账管理。要切实加强对能够反映培训整个过程的纸质台账的管理,实行培训实名制,确保培训每个环节都有记录、责任落实到人。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参加培训人员以实名方式统一录入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对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进行登记、核实和管理,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假培训或冒领培训补贴现象发生。

六、强化培训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实训能力。要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在全省主要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和单位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设施和实训设备,保证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得到足够的实训时间,达到上岗实际操作的要求。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十九)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各设区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调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在注册资本、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具备条件自主培训的企业和就业培训机构要发挥优势,起到农民工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其他农民工培训机构要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

(二十)加强培训基础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级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农业、扶贫、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相互协作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对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资金补贴分工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和组织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或企业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受理和服务”制度,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杜绝在受理、服务过程中出现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实用技术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扶贫部门主要负责贫困地区及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实用技术培训及农村贫困初、高中毕业生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二十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工技能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十三)加大培训组织工作力度。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四)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五)开展先进经验交流。要探索农民工培训的客观规律,加强对中长期农民工培训发展规划以及政策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新鲜经验。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内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有益经验,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域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措施和实施情况报告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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