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
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卫生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社[2009]59号
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以下同);
2、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
3、身体健康,能履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二)补助标准: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要求履行职责。
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
(一)制定考核细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主要指标》(附件3)制定考核细则。
(二)组织实施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委托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9~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发放依据。对考核优秀、合格的按照规定发放补助,其中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扣减50%的补助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发放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其补助资格。具体奖惩办法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四、资金的筹集及支付
(一)资金筹集。在县级财政对乡村医生给予年人均300-500元防疫岗位津贴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2009年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详见附件1。
(二)资金支付。按照《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发放工作流程》(附件2),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的申请,确定各县(市、区)发放补助的人数,于当年4月底前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按规定下达。对于县级财政未按规定落实乡村医生防疫岗位津贴补助的,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将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应额度。
五、监督管理
(一)各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工作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强化监管。
(二)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
(三)各地不得擅自批准改变享受补助的对象和标准,保证资金使用合理、资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有序,确保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落实到位。
附件:
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发放工作流程
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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