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决定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抚府发〔200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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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决定
抚府发〔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抚发[2009]7号)文件精神,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从4月底开始,市政府组织市直涉审单位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精简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保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215项,精简压缩151项(其中取消52项、暂停实施20项、下放52项、委托8项、转变管理方式19项),转办1项;保留市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43项,精简压缩40项(其中取消20项、暂停实施8项、下放11项、委托1项)。这次清理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压缩率分别为41.3%和48.19%,承诺期限的压缩率分别为44.64%和43.4%。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未列入市级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对市级取消和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真转实转,变审批为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省、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落实到位。要用好下放的审批权限,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切实增强地方经济发展活力。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抚州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抚州市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5项)
2、抚州市市级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51项)
3、抚州市市级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4、抚州市市级承接省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7项)
5、抚州市市级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43项)
6、抚州市市级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40项)
7、抚州市市级承接省级委托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21项)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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