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大力推进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大力推进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抚府发〔200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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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大力推进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抚府发〔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大力推进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大力推进全市基层司法所
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最近几年,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根据去年12月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推进司法所建设和发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机构独立、编制单列、双重管理、职能强化”的原则,就推进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司法所建设和发展的重大意义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前沿阵地。基层司法所通过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调解纠纷、法制宣传、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协办公证、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和发展,是司法行政工作适应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司法所的职能和任务都将进一步调整和加强。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大局、从长远的角度,认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特别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更为积极、主动地组织和推动司法所的建设和发展,为开创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高位推动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和发展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科学发展观,紧扣建设“和谐平安抚州”和赶超发展这条主线,以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为目标,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推进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机构建设、基层队伍建设、保障机制建设等,积极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基础设施建设。全市现有158个乡镇(街道),设158个司法所。按照去年11月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2009年上半年完成第四批司法所建设任务,年底完成第五批司法所建设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发[2005]11号)要求,要抓住国债投资司法所建设的机遇,落实市、县配套资金,确保完成剩下的司法所建设任务。要在认真落实司法所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做到及时开工建设。乡镇司法所、街道司法所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20平米、80平米,并配齐其它硬件、软件设备,实现与县区司法局计算机联网;司法所统一悬挂司法行政徽章和司法所名称标识牌,争取50%达到省“示范司法所”标准,并在全市开展“规范化建设标兵司法所”命名活动。
(二)组织机构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设一个司法所。司法所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属行政机构,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司法所实行县区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长参加乡镇(街道)班子会议。目前全市还有70个司法所未在编制部门立户,要求在2009年6月前全部完成立户工作。
(三)基层队伍建设。按照中编办、司法部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数按以下要求配置: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定编3名,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定编4—5名。司法所人员、编制由县区司法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司法所人员选配的具体办法是:1、历年来分配给我市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共112个,要求各县区于2009年全部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解决;2、现在司法助理员岗位工作,且占用政法专项编的人员,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予以留用;3、从乡镇(街道)公务员中调剂;4、充分利用好现有编制,按照力量下沉,充实一线和基层的要求,选拔县区司法局机关优秀人员到司法所担任所长;5、今后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各县区要及时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解决。基层司法所录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
司法所所长的任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司法助理员可在司法局机关、司法所之间进行交流。
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热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四)保障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资金和物质上加大投入。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财行[2008]11号,抚财行[2008]8号)精神,根据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需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县区司法机关:贫困县1.3—1.5万元/人年,其他县区1.6—1.8万元/人年。乡镇、街道司法所0.8—1万元/人年。保障标准从2008年起执行,力争两年内达到,两年内达到确实有困难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已达到或超过标准的,不能降低现有保障水平,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赣财行[2008]154号,抚财行[2008]86号)精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补助和补贴标准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此外,各地要充分利用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积极争取地方资金,不断提高司法所经费保障水平。
(五)强化考核管理。县区司法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按照司法所的职能及开展业务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重点是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所建设季报、年报制度,司法所建设档案、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等。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要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严把进人关,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对不适宜从事司法所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市司法局将下发《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发展的考核细则》,从2009年起对基层司法所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要把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考核各地司法行政工作和评先创优的一个重要条件,大力推进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工作要求
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和发展,不仅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领导,积极解决司法所干警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各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区司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县区编办负责落实机构、编制及相关事宜;县区人事局负责把好人员选配关,办理有关人事关系;县区财政局负责各项经费预算把关和使用监督;各乡镇(街道)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司法所建设和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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