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对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市建设局对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市园林绿化局配合市建设局对园林绿化工程防治扬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扬尘污染的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按照规定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分别报市城管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局。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环保局报送建设项目扬尘污染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监测,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企业考核制度,对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执行扬尘防治方案进行定期检查,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施工扬尘防治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作业前应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第六条监理企业应按照施工扬尘防治方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实施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及责任落实,及时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不力等行为进行制止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及管理人员信息,应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七条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禁止使用水泥预制板式活动房屋和简陋工棚。

(二)施工现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应采取临时绿化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三)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禁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小于10m3,确需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连续晴天5天以上且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应暂停扬尘点的土方开挖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五)施工作业产生大量泥浆时,应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禁止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河道,不得堵塞周边排水设施和污染环境。

(六)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七)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平整施工场地,清除积土、堆物。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沿四周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连续设置围墙(围档)并封闭底边,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档)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m,禁止紧靠围墙(围档)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竹片等。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及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运输车后档板不得超高,出场前车轮、车身必须冲洗干净,确保不污染城市道路。

(四)脚手架外侧应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严禁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禁止采用翻竹篱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其它密闭容器清运,并采用垂直机械清运或管道清运方式,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模板体系拆除和外架拆除时,清理吊运的模板、钢管,应捆扎紧实,严禁凌空抛掷;密目网拆除时应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基坑支护拆除时,必须采取遮挡、洒水等降尘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第九条市政工程施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区域与社会通道应采用封闭警示亮化围档隔离,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m,沿线应设置提示、告示和警示等标志,围档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档底边应封闭。施工周期短或需频繁调整作业面的,可采用封闭警示护栏隔离。施工通道、周边公共通道应硬化处理,及时保洁、养护,做到无坑洞、无积水等,并由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交通组织,不得影响交通及安全。管线施工、沟槽恢复须实施围档作业,并保障施工期间公共通道的通行要求。白天需要开放交通的路段,应在当天早晨六点前清场、保洁,恢复交通条件。

(二)合理安排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混合料施工时序,及时做好铺筑、压实、养护和覆盖等工作。作业面应工完料净,剩余材料、裸露土方应及时清运或有效覆盖。

(三)施工现场经监督机构核查确不具备设置冲洗设施条件的,应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清理等措施,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开挖路面、拆除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现场切割等易产生粉尘的,应采用湿作法施工。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向地面洒水。

(四)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开挖后,应在7日内完成土方回填。确因施工技术要求需延长土方回填时间的,应对土方采取相关防治措施。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道树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采取覆盖等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须在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进行覆盖。

(二)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绿化或安装护树板。

(三)4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施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拆除时,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洒水或喷淋降尘(人工拆除时,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二)4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房屋拆除作业。

第十二条物料运输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单位进行余土运输前,必须选定有资质的余土运输公司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须明确防治扬尘污染条款。

(二)施工现场应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档、覆盖等措施;不能及时清运的工程渣土,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三)建筑垃圾、渣土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运输条件的,应委托符合密闭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四)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飞扬。

第十三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严密覆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

(三)采用混凝土围墙或天棚储库的,库内应配备喷淋或其他防治措施。施工现场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必须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防治措施。

(四)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防治措施。装修使用石材、木质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石材、木质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在现场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五)合理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扫散落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检查核实,不得推诿扯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受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市城管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扬尘污染行为查处情况反馈至市建设局。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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