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3〕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的要求,立即启动前期工作,切实抓好工作衔接,确保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11月10日
抚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难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业务规程(试行)》等金融法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平台,提高我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将金融资源直接配置到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实体经济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债务融资对象
抚州市第一期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对象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乡县、崇仁县、南城县辖区内具有核心技术、产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1.江西明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2.江西靖淞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二)崇仁县: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三)东乡县:
江西荣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南城县:
1.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江西赣亮医药原料有限公司
三、债务融资模式名称
四县(区)共同发行的区域集优项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名称统一称为“抚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
四、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筹措
市政府同意为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设立“江西省抚州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00元)。基金由四县(区)共同出资,其中: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东乡县人民政府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崇仁县人民政府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南城县人民政府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四县(区)债务发行金额,按以下原则对其出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根据四县(区)的出资额,其债务发行都达到或都未达到1:8比例的,对四县(区)出资的基金额都不作调整;
(二)四县(区)中有任一县(区)的债务发行超过1:8比例的,超额部分由该县(区)按1:8的发行比例追加发展基金,新增发展基金用于补给债务发行不足的县(区)。如不追加,该县(区)只按1:8的比例发行;
(三)四县(区)中有任一县(区)的债务发行未达到1:8比例的,可从其他县(区)新增的发展基金获取弥补,如弥补不足或未有新增发展基金获取弥补的,其出资额仍保持不变,但未发行完的部分可留着用于第二期的票据发行。
五、债务融资工具操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
确定项目牵头人→确定主承销商和增信机构→推荐人(市工作小组、主承销商和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筛选,初步确定发债企业名单→增信机构对确定发债企业进行辅导并召开项目启动会→确定各中介机构→制定优惠政策、风险缓释和信用增进措施→落实担保和反担保机构和措施。
企业申请加入区域集优融资项目,应向推荐人提交以下资料:
1.抚州市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企业信息表;
2.抚州市区域集优债务融资企业申请资料;
3.抚州市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企业政策符合性确认表;
4.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
市工作小组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效益、税收及诉讼、金融政策、市场认可的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核和把关,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抚州中支对拟发债企业向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联合签章出具《抚州市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企业政策符合性确认函》。
(二)项目实施阶段:
主承销商、增信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组成项目组→主承销商组织项目组对发债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审计及尽职调查→多方形成报告,即评级机构出具企业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增信机构出具信用增进函等注册文件→主承销商汇总有关资料(信用增进函),上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简称“协会”)→协会核准后,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并择机发行→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交易→按照企业注册额度分配资金。
(三)后续工作阶段:
增信机构定期进行增信后管理→发债企业到期兑付。
五、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参与单位
抚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以下或简称“人行抚州中支”)、XX银行(简称承销行)、中债信用增进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债公司)。
六、债务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政府授权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乡县人民政府、崇仁县人民政府、南城县人民政府、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和人行抚州中支共同负责我市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具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抽调专门人员成立抚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企业遴选、组织推荐和业务指导等工作。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四县(区)政府职责
1.指定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推介工作,提高本辖区内企业及金融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的认知度和参与积极性。
2.指定有关部门结合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根据《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筛选标准》(以下简称《融资主体筛选标准》,由中债公司负责提供)初步遴选融资主体。
3.落实本辖区融资企业风险缓释基金,并根据融资主体的融资规模、风险缓释措施的保障程度等,结合本辖区实际状况,确定本辖区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专项扶持措施;与人民银行抚州中支、中债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协商专项扶持措施的具体安排,在中债公司以出具《信用增进函》或其他方式正式提供增进服务前签署相关协议,并组织落实。
4.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具体项目实施阶段,对中债公司立项的融资主体出具推荐函(原则上中债公司尽职调查开展以前);为中债公司尽职履责及办理风险缓释措施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
5.为维护本辖区良好的信用环境及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的持续、高效运作,监测、关注本辖区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的状况,支持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后期管理工作,在出现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二)市政府金融办职责
1.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四县(区)政府在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2.根据地方产业规划和政策,协助四县(区)政府组织对发债主体的遴选,推荐拟发债企业的名单,并重点从企业规模、经营效益、税收及诉讼情况等方面进行把关。
3.协调与市财政局做好基金的筹措、归并、汇划及账户的开立、管理、保本增值。
4.负责对区域集优项目任何一个发行人未能按照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规定按期、及时、足额兑付的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和有关部门通报,全力协助增信机构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三)市财政局职责
1.综合运用财政支持等多种手段,给予发行企业政策支持;根据遴选发债企业的融资规模,按照程序设立抚州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原则上初始发展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做好基金的筹措、归并、汇划及账户的开立、管理、保本增值;根据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的需要,继续扩大基金数量和额度。
3.落实纳入区域集优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相关补贴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调动企业积极性。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文件,对融资主体按发行额的0.5%实行担保费用补贴,对承销团队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的,按每支票据发行总额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
4.负责对承销团队相关人员按承销余额和当年发生额视同当年新增工业贷款标准进行奖励。
5.负责与外部评级、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洽谈,确定收费区间,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四)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职责
1.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及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进行宣传推介。
2.对地方政府遴选的融资主体,就其信贷信息资信状况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支持政策等,向地方政府、中债公司提供相关意见。
3.向地方政府提出专项扶持措施的建议并在落实专项扶持措施过程中履行相应职责。
4.在区域集优项目实施阶段,对中债公司立项的融资主体向中债公司出具推荐意见(原则上应在中债公司尽职调查开展以前),协调督促中债公司、主承销商、中介机构等区域集优项目参与方的工作进度,维护本辖区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的持续、高效运作,为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后存续期间的后期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七、债务融资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3年11月上旬,制定《抚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二)2013年11月中旬,召开四县(区)协调会议;
(三)2013年11月下旬,落实归集5000万元发展基金,并向承销行、中债信用增进投资有限公司出具5000万元发展基金落实到位抄告单;
(四)2013年12月中旬,与中债信用增进投资有限公司签定《抚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合作框架协议》;
(五)2013年12月下旬,与承销行、中债信用增进投资有限公司签定《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
(六)2014年初,债务融资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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