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抚府办发〔2010〕78号
颁布日期:2010-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工作目标

全市每年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少于5万人。力争到2015年,对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进行一次以上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使我市农民工整体技能有较大提高。

二、明确培训分类

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分为五类:

(一)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或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对象开展的技能培训。紧贴农村劳动者培训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以实用、够用为主,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培训时间为1-3个月,注重培训工种与企业岗位对接,合理安排培训周期。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为对象开展的实用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的课时比例为3:7左右,操作训练课可根据教学条件选择在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或工业园区企业实习。

(四)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开展提升创业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为7-10天,培训内容按照SIYB创业培训教材授课。

(五)就地就近转移培训。重点围绕转移到工业园区就业和对涉农重大项目、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社会事业管理、农产品加工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组织开展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左右。

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必须依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的需要进行,并安排一定的安全、卫生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课程。

三、完善培训模式

(一)突出重点。在培训主体上,重点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社会培训为辅;社会力量培训方面,重点以技工院校为主,民办培训为辅。

(二)培训方式。认定的企业自主培训单位,采取“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模式,直接组织本企业新招收农村劳动者和在岗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和技能提升培训;认定的公办(民办)培训机构,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采取“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组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退役兵和其他农村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

四、规范培训机构认定

(一)公办(民办)培训机构认定。按照《关于对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实行认定和授牌的通知》(赣农转办[2008]5号)规定,由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公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认定和授牌。

(二)企业自主培训单位认定。按照《关于企业自主培训(金蓝领工程)认定工作的通知》(抚农转办[2009]3号)规定,由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认定,金巢经济开发区企业自主培训单位由市、区两级共同认定。

(三)创业培训机构认定。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68号)规定认定。

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确定补贴标准

根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成本等情况,在300-1600元人均补贴范围内,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农村劳动者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人均补贴300-1000元,劳动预备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人均补贴600-1600元,创业培训不低于10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培训成本,以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同一培训时间、统一培训等级相同补贴标准的原则进行确定。

六、加强培训券发放及管理

(一)培训券发放。由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培训班第一节课上负责发放,在培训券发放过程中,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指导正确填写培训券。

(二)培训券管理。培训券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单位)申报培训补贴的有效凭证,参训人员填写后由定点培训机构(单位)保管。培训结束后经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并在培训券上审核加盖印章,报有关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

七、搞好职业技能鉴定

定点培训机构(单位)要组织安排所有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培训机构(单位)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同时由就业部门颁发《就业培训合格证》。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鉴定合格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50%给予鉴定补贴,但最低不少于200元/人。

八、夯实基础工作

(一)培训前备案。在开班前,按照《抚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抚劳社就[2009]17号)规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收齐参训人员资料,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所有参训人员的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和培训券编号录入就业信息网。

(二)培训督查。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在培训过程中,组织有关工作人员采取不定期到培训班进行点名核对的方式进行督查,原则上每期培训班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检查次数不应少于4次。定点培训机构(单位)要建立“每日培训记录”制度,记录每天参加培训的人数、签到、培训内容及督查情况并有影像记录等。

(三)结业材料。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根据本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求作好结业申报材料。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定点培训机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培训教学大纲(计划);审验单位出具的审验报告和审核签章的培训券;《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就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每日培训记录。

九、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级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各地要将培训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将中央、省及地方配套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在县级层面统筹并整合使用。

(二)整合资源。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培训资金,建立培训资金、资源、政策整合机制,建立培训项目“六个统一”的工作制度。即:统一培训计划、统一培训机构认定和授牌、统一资金安排、统一使用培训券、统一技能鉴定、统一监督管理。

(三)明确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实用技术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扶贫和移民部门主要负责贫困地区及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实用技术培训及农村贫困初、高中毕业生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监管工作。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做好农民工岗前、在岗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发挥在培训教材和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等方面的优势,指导和协调培训工作。各人民团体要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的作用,建立培训点及数据库,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四)广泛宣传。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培训信息的传播渠道,健全培训与用人单位的对接机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多元化媒体扩大培训政策宣传,尤其要广泛宣传开班信息、培训券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单位)、培训补贴标准等内容,确保培训政策公开透明,培训信息家喻户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措施和实施情况报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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