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2012年12月26日

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完善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确保行政调解机构健全、职责明晰、运行规范有效。各地各部门要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调处好与本机关行使职权有关的矛盾纠纷。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或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行政调解的主体、原则、范围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主体。行政争议原则上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对社会影响面较大的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民事纠纷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具体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争议纠纷。

(四)行政调解的程序。根据行政调解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按照抚府法办字〔2012〕12号文件参照执行。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调解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跨县(区)的矛盾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

3、调解。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产生的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部门或者信访部门主持行政调解。负责行政调解的工作机构在行政调解时,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确需社会力量参加调解的,调解机构可根据需要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及相关人员参与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多种方式。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结案。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归档编号,妥姜保管。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行政调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二)建立行政调解培训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特点,认真制定培训计划,精心选择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通过案例点评、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程序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夯实工作基础。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的依据和范围,将行政调解范围细化到项。要规范工作程序。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要明确工作范围。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调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建立行政调解统计分析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的采集并建立信息资料库,要及时分析、上报行政调解信息,特别是涉及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调解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行政调解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和存档工作,每月一次定期将行政调解工作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逾期未报送者,将予以通报批评。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13年1月15日前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完善“三调联动”衔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沟通工作,畅通工作渠道,形成调解合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案件告知和移送制度,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主动移送案件,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协助或联合调解。对于特定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经调解仍难以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研究,向政府提出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行政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本地区政府工作部门做好行政调解相关工作;及时了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并总结工作经验,向上级汇报。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决定、意见;落实“三调联动”机制,畅通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渠道;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行政调解情况检查和验收;组织、督促定期、及时报送行政调解信息,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汇总、分析和通报工作;开展行政调解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行政调解工作考评;负责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汇总分析各地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向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调解工作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协调,务求实效。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同级综治办、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衔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形成“三调联动”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各自的工作优势,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三)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明确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地行政调解工作,并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中如有疑问,请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政府法制办)联系。

联系电话:0794—8281492联系人:陈婧黄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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