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认定职责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认定职责范围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4〕266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工伤认定职责,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服务,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减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借鉴其他设区市的做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工伤认定职责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其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地划分,在县(市、区)注册登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设区市本级机构注册登记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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