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年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年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吉府办发〔201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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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老年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老年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老年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优惠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年人优惠待遇是指老年人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依法享受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每年农历九月九日“老年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
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老龄工作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负责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支持、引导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工作;
(四)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社区应当把为老年人服务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以老年福利、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养老、助老和老年人自我服务活动。
第七条积极倡导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开设老龄工作专栏和老年人专题节目。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符合法定救助条件的贫困老年人,要依法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户口在城市的,享受城镇三无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老年人(以下简称“五保老人”)或者城镇三无特困人员待遇老年人(以下简称“三无老人”),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第九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人、五保老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入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第十条积极推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通过经费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探索实施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享受城乡低保的经济困难老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和困难状况,给予不同等次的护理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提倡各类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资助或者扶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
第十二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等,不得拖欠,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者提供开办经济实体的场所,由基层老年人组织经营或者管理,也可以从集体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补充老年人养老或者发展老年福利事业。
第十四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十五条城乡特困群众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遗体接运、冷藏、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加强老年教育设施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
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学费减免。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帮助老年人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车站、机场、公交站点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二十一条在全市各级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单位开展以优质为老服务为主题的“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各创建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优待、方便老年人的措施和项目,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文明服务,兑现承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优先进行危旧房屋改造。
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免费进入城镇收费性公园、园林。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图书馆、名人故居,以及精神文明教育基地、烈士纪念建筑物等场所;
(二)在市内公立医院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自费看病的老年人患者,享受“三免四减半”优惠待遇,即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时减免“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百分之五十;
(三)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提倡年轻人主动给老年人让座。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提倡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第二十四条《老年人优待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监制,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八十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由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批准。八十至八十九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五十元,九十至九十九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一百元,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五百元。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落实发放。
第二十六条鼓励老年人根据社会需要,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社会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合法收入不影响其依法所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对贫困老年人减免相关费用。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会员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待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2日印发的《吉安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吉府办发〔2009〕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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