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伤残、失独等家庭特别扶助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伤残、失独等家庭特别扶助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伤残、失独等家庭特别扶助意见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3〕22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伤残、失独等家庭特别扶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伤残、失独等家庭特别扶助的意见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帮助解决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普惠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09]5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吉办发[2012]7号)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农村独生子女、二女家庭子女升学优待,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优先,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优惠政策,为激励更多的农村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机制,加大力度,根据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赣人口发[2013]1号)要求,在执行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提出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伤残、失独等家庭特别扶助意见:
1.将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农村独女家庭、农村二女绝育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实行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才能享受)相结合,并享受低保对象相应的水、电费减免等优惠配套政策。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纳入集中供养。(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2.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农村独女家庭、农村二女绝育家庭主要成员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交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农村独女家庭中的夫妇及小孩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付后,剩下未报付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给予救助。(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4.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农村独女家庭、农村二女绝育家庭、城镇零就业的独生子女家庭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法院、司法、公安部门负责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将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纳入重大民生工程,纳入相关部门职责履行范围,制定实施细则,列出工作计划,落实特别扶助经费;要加大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公开特别扶助政策的内容、标准、实施部门、享受的对象和监督的方式方法,严格操作程序,确保特别扶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将列入计划生育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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