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2〕275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23日
吉安市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2〕37号)要求,现就我市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解、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七)行政调解优先原则。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案件过程中,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争议。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和部署行政调解工作,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事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信访、财政、公安、司法、人保、卫生、国土、民政、建设、房管、教育、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商务、环保、安监、药监、文化、旅游、国资委、民宗、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联席会议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地、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建适合本地、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需要的调解工作组织。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科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设立行政调解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
(三)强化行政调解宣传,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氛围。
各地、各单位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本地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行政调解相关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行政调解知识,展示行政调解成果,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培训专(兼)职调解人员。
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特点,认真制定培训计划,精心选择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通过案例点评、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五)梳理行政调解工作事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的依据和范围,细化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制作行政调解文书,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及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六)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备份存查。
2.一般程序。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调解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跨县(市、区)的矛盾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
(3)调解。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多种方式。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行政调解时限由各行政调解机关根据行政调解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确定。
对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司法程序解决,并及时与涉事地或部门沟通,做好稳控工作。
(七)建立行政调解信息采集上报等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的采集并建立信息资料库,要及时分析、上报行政调解信息,特别是涉及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调解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地、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行政调解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和存档工作,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12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
(八)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及早发现矛盾纠纷隐患,对属于行政调解工作范围的事项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九)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畅通工作渠道,形成调解合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案件告知和转送制度,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主动转送案件,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的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联合调解。对于特定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经调解仍难以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职责分工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规则制定、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及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监察局负责全市行政调解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拒不履行调解职责或调解不力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市信访局负责规劝、引导信访人员到相关单位申请行政调解。
市直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行政争议及民事纠纷,同时指导、督促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调解工作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主动沟通,搞好协调。各地、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同级综治办、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形成“三调联动”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各自的工作优势,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三)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明确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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