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轻财政和单位因工伤导致的医疗救治、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等负担,充分发挥我市工伤保险的互助救济作用。根据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本通知在所属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工伤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同级财政统一代扣代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拨款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补助50%,统一代扣代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余50%部分由单位自筹缴纳;享受财政资助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也可由同级财政列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障预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缴;自收自支单位及中央(省)属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吉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应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强制执行,逾期不改的,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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