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 文号:景府字[2009]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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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意见
景府字[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依据《工会法》、《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江西省总工会第六次联席会纪要》,全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征已启动3年多,代征工作呈现良好发展趋势。为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指示和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工作要“入轨、足额、全覆盖”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重要性
工会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体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时期,工会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突出,任务更加繁重。工会经费是工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实行工会经费地税代征可强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工会法》及工会经费法定地位的认识,增强企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促进工会经费的稳定增长,推动全市各级工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履行工作职责上,从而更好地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工会工作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为我市工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瓷都更好更快发展发挥作用。各机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针对当前工会经费征缴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要求的学习和宣传。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对地税代征机关工会经费的认识,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积极主动依法缴纳工会经费。
二、切实明确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工会法》和《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还规定:“对到期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其所在地工会可以自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依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收缴工会筹备金”;江西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六次联席会议明确规定:“江西省政府授权省地方税务局和全省地税系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江西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还制定下发了《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也相应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与措施,明确规定了代征范围、计提依据、缴费期限和征收办法等,这些都是履行法律义务,主动缴纳工会经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坚决做到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入轨、足额、全覆盖”
“入轨、足额、全覆盖”是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最终目标,也是把工会经费收缴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的新机制,是切实保证职工和工会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措施。全市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3年多时间,经过了磨合适应期,已到了全面规范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必须实现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入轨、足额、全覆盖”目标的时候。
(一)全市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部入轨,及时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以法人为单位每月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独立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坚决杜绝强行将下属法人单位集中,由集团公司整体“打包缴费”现象的发生。全面启动和规范建筑安装、运输行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地税代征工作。
(二)全市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按比例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要严格执行《工会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的规定,按月足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集中进入全市统一征缴专户,并由各级总工会实行先收后返,依法建立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帐户,健全各项台帐,坚决杜绝分季度或分年度与工会协商缴纳工会经费数额现象的发生。
(三)全市所有未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1年内依法建立工会,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自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要切实做好新引进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认识到成立工会组织,并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坚决杜绝个别地方和部门将减免工会经费作为改善招商引资环境与条件现象的发生。
(四)我市辖区内的垂直管理单位应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并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通过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组织的,应依法缴纳工会筹备金。同时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自查,如存在欠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情况的,必须尽快进行补缴。市、县(市、区)总工会要会同地税机关,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协调工作。对拒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以运用支付令等法律手段进行追缴和审计。
四、大力加强工会经费地税机关依法代征工作
(一)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工作放在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中去认识、去把握、去安排、去落实,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理解和支持工会组织依法依规收缴工会经费,切实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代征社会环境。
(二)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强化依法聚财的手段,运用好党和政府赋予的资源和手段,不断拓宽经费筹集渠道,着力实现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入轨、足额、全覆盖”的目标,科学理财,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三)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加大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严格把关,切实做到税费同步,将工会经费的征收纳入日常管理和税收检查工作中,坚持税费同管、税费同收、税费同查,确保实现2009年地税代征工会经费有新的更大的突破。
(四)各县(市、区)政府在支持同级工会进一步加强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做好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工作。《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由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会经费按月足额直接划拨给本级地方总工会”;江西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六次联席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既要纳入预算,还要单列,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和省审计厅还多次对这项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反复强调要切实做好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规范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工作,将本级财政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单独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月直接划拨到同级总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管理好工会经费和资产。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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