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及超高障碍物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及超高障碍物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及超高障碍物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发〔2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及超高障碍物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7日
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
及超高障碍物处置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及超高障碍物处置工作,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2012年版)》的通知(民航华东局发[2012]69号)的要求,现制订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及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下简称“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
净空保护区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体现在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图中。
一、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公布
(一)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景德镇机场分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分公司”)负责按相关标准和经批复的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绘制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图,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机场分公司应协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要求(2012年已发布)。
(三)机场分公司应协助所在地规划部门在批复相关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
二、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一)限制面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1.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景德镇罗家机场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分公司已向各级规划部门报备)中的限高(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
遮蔽原则是指:当物体被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向跑道相反方向为一水平面,向跑道方向为向下1︰10的平面,任何在这两个平面以下的物体,即为被该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
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可以由各级规划部门按净空限高要求直接审批,也可以在审批前向民航江西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报资料一式两份。
限制面内满足遮蔽原则的超高建设项目,各级规划部门需在审批前向民航江西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
对于各级规划部门直接审批的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各级规划部门应建立抄送机制,将已批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信息抄送至机场分公司。
2.机场分公司在收到规划部门及民航江西监管局抄送的建设项目批文、位置及海拔高度信息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复核建设项目与标准的符合性,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应立即书面告知审批建设项目的规划部门,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抄送民航江西监管局;
(2)跟踪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3)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3.对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2%)的建设项目,机场分公司在收到抄送的项目批文、位置和海拔高度等信息后,必须严格按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4.机场飞行区围界内因保障飞行安全所必需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包括军民合用机场部队新建设施),机场分公司应向民航江西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提交相关资料。民航江西监管局负责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外水平面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1.外水平面内不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由各级规划部门直接审批,并将已批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信息抄送至机场分公司。
2.外水平面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负责审批的规划部门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3.机场分公司在收到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抄送的净空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跟踪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消除;
(2)在建设项目开工时按程序将障碍物信息发布在机场航行资料汇编中;
(3)按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如拟建项目将导致飞行程序和/或运行最低标准、《机场使用细则》发生变更的,此建设项目应在变更后的航空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建设。
2.需要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江西监管局提交净空审核所需的文件资料以下(均一式2份):
(1)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规划部门提供,原件);
(2)机场净空保护区拟建项目情况表(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填表,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详见附件;
(3)建设项目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比例尺为1︰10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
(4)拟采用遮蔽原则的理由,附有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说明。
(5)航行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航飞行程序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6)、对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航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分析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注:首次只需提交前三项资料(拟用遮蔽原则的前四项资料)。对于第(5)、(6)项资料,审核单位如认为有必要提供,将出具《民用航空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编制后再予提供。
3.机场分公司应监控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净空环境的变化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收集、整理经审批的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净空保护区外至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之间的高大建(构)筑物(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资料,适时组织针对上述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和航行研究,并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至民航江西监管局,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每年度不少于一次。
(2)经安全评估和航行研究,如建设项目不满足飞行程序、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机场分公司应组织实施飞行程序的调整或优化设计,修订和完善《机场使用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并按有关文件要求,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控高技术咨询
为节省行政成本,各级规划部门对可直接审批的建设项目如需技术支持,可以书面形式向机场分公司和市民航局进行技术咨询,并提供净空技术咨询函和机场净空保护区拟建项目情况表、建设项目与机场位置关系图原件(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填表及绘制,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各二份,机场分公司和市民航局将根据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在资料提供完备的前提下回复技术咨询函件。
四、净空保护区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一)机场分公司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特别是要加大对净空保护区内新建项目的跟踪巡查力度,在源头上防止新增超高障碍物。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外发布航行通告,开展飞行安全评估,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
2.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浮梁县人民政府、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和市民航局、市安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
3.积极协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
4.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与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一并报民航江西监管局;
5.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江西监管局;
6.协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或完善防止和处置新增超高障碍物的长效机制;
7.按照民航相关规定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二)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仍未达到要求以及在处置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处理的,机场分公司应将该建(构)筑物超高情况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监局、市民航局协调解决,市安监局和市民航局在机场分公司的协助下,对整治情况跟踪督办,直至建(构)筑物超高部分拆降到位。
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由机场分公司及市民航局会商提供审核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设置标准;
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三)对通讯线塔、高压线塔、户外广告牌的超高处置工作参照四、(二)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机场分公司应积极协调其所属管理部门拆降或清除。
(四)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沟通配合,确保航空飞行安全。
1.由于净空巡视检查工作不到位,导致建设项目超高未及时发现而产生不良后果,由机场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对超高障碍物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应承担相应责任;
3.凡未按规定经民航主管部门(即民航江西监管局或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书面净空审核意见而发生的建设项目超高,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规划部门负责。
五、机场净空保护协调机制
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在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一)规划部门
应将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负责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做好城市建设和机场净空协调发展工作;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
负责做好净空保护区内的无线电管理规划工作,按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净空保护区内无线电(台)站的划设,保护民航专用频率不受干扰。
(三)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编制和实施净空保护区内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做好净空保护区内建设用地的审核工作,并做好机场远期规划发展用地的规划控制。
(四)发改委
做好净空保护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预可研阶段征求机场净空审核意见工作。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做好净空保护区内规划设置广告牌前报所在地规划部门进行项目审批,负责新增超高广告牌的拆降或清除工作。
(六)林业部门
负责配合机场分公司对超高树林的权属确认,负责超高树林砍伐的报审工作。
(七)气象部门
负责做好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审批工作,并加强与航空管制部门、机场分公司的协调沟通。
(八)体育部门
负责做好净空保护区内动力伞、滑翔伞进行低空飞行等航空体育运动的协调报审工作,并加强与航空管制部门、机场分公司的协调沟通。
(九)供电部门
负责做好净空保护区内输电线路铁塔规划布局前报所在地规划部门进行项目审批,负责新增超高高压线塔的拆降或清除工作。
(十)通讯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
负责做好净空保护区内通讯铁塔规划布局前报所在地规划部门进行项目审批,负责新增超高通讯铁塔的拆降或清除工作。
六、障碍物标识和航空障碍灯的设置规定
(一)航空障碍物标识具体规范参考《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应采用红、白相间的涂料喷涂;
(二)障碍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三)障碍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四)障碍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光控措施;
(五)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的要求;
(六)障碍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如出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由新增障碍物权属方或建设方采取等效措施,负责安装、维护障碍灯,并由所在地规划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七、定期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自查
为确保机场净空安全,全面真实地了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情况,坚决杜绝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出现,每年12月份,各级规划部门应对直接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涉及净空限高的相关资料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将相关建设项目位置、海拔高度信息抄送机场分公司进行复核。
相关附件:附表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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