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景府办字[2012]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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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和《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办字[2012]49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含浮梁县城区)新建(含在建)的商品住宅,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具备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可进行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补充设计,尽可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凡有安装冷暧中央空调和热水系统需求的各类公共建筑,包括机关、企业办公场所、学校、医院、宾馆、酒店等,不论是新建、改扩建项目还是既有建筑项目,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冷暖空调和热水系统。
三、对按规定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将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等激励政策。对按规定应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各类民用建筑,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安装可再生能源应用冷暖空调和热水系统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免于安装。
四、对不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等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按有关规定安装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改、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审批改扩建方案和建设手续,政府采购部门不予进行设备采购。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效检测,安装、使用能效监控系统,并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监管平台对接。
六、已办理准入备案手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供应商和承建服务商,应切实履行供货和施工安装责任,确保设备完好和工程质量,确保节能效果。为切实做好后期维护、保养工作,原则上应由承建服务商提供安装及后期维保服务;确有安装能力和后期维保条件的设备供应商,也可在取得可再生能源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承担安装和后期维保服务。
七、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能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协调本部门相关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监管,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的重要作用。
八、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借鉴外地经验,研究和采取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具体措施及办法,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政策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强化管理,严格把关,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范有序推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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