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景府办发[2012]6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府办发[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6月20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的发展方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扩大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提高趋利避害水平,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序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夯实基础提升信息发布能力
(三)夯实气象灾害监测基础。加快推进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风郭线雷达建设,新建浮梁县气象局,积极推进乐平市气象局观测场搬迁等项目建设,加密中小河流、山洪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的自动气象站建设,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加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点水利工程、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等气象监测能力建设,尽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林业、电信、电力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等区域旱情监测,构建覆盖所有县(市、区)的自动土壤水分监测网。加强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强化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保障能力。
(四)提高气象灾害预报水平。完善精细化天气预报系统建设,提高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预报精度,进一步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在台风、强降雨、暴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要加密观测、滚动会商和准确预报,特别是针对突发暴雨、强对流天气等强化实况监测和预警,对灾害发生时间、强度、变化趋势以及影响区域等进行科学研判,提高预报精细化水平。建立灾害性天气综合临近报警系统,在人口密集区及其上游山区地带加强气象、水文、地质联合监测,及早发现山洪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加强农村及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
(五)强化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将城乡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大型太阳能风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审查内容。
(六)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系统建设。要整合各方面资源,积极推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七)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要进一步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建设,在农村、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高危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气象电子显示屏和气象高音喇叭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设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三、完善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
(八)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要尽快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及流程,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通信管理和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协调各类媒体和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各类媒体和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落实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责任。
(九)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建立面向基层的预警信息传递工作机制。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受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建立气象部门和乡镇、行政村、中小学校的双向预警信息传递机制,乡镇建立通知到村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的双向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可采用多员合一、一员多用等方式,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十一)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渠道。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科学、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努力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和公众覆盖率。对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无障碍“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及时进行插播,实现实时播报。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对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快速全网发送。
四、加强防灾应对工作
(十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气象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林、卫生、安全监管、旅游、地震、供电、通信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军地网络专线,加强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当地驻军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应对工作。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教。各县(市、区)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做好防灾避险工作。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工作。
五、强化支持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及时成立、调整、充实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等金融政策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
(十七)加强舆论引导。气象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确保各类媒体播发预警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可靠性,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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