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御窑古文化遗址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御窑古文化遗址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景府办字[2012]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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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御窑古文化遗址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御窑古文化遗址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景德镇市御窑古文化遗址周边治安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保护御窑古文化遗址,防止遗址遭到非法盗掘和破坏,我市将对御窑古文化遗址周边治安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打击防范的整治合力,切实解决影响遗址周边治安环境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实现御窑古文化遗址周边环境根本好转,为打造景德镇御窑遗址公园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确保入选国家首批考古遗址公园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成立御窑古文化遗址周边治安秩序进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公安局长方府春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广局局长艾春龙、市房管局局长张景根、市工商局局长操柳林、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江达平任副组长,公安、文广、工商、房管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珠山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汪新明,御窑遗址管理处主任张国清任办公室主任,市房管局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处处长刘章长、珠山区工商局局长杜杰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御窑管理处,办公室成员从御窑管理处和珠山公安分局等部门抽调,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协调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立五个工作组:打击破案工作组,组长由珠山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少锋担任,负责盗掘古文化遗址的案件侦破;内部安保组,组长由御窑遗址管理处主任张国清担任,负责御窑遗址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巡逻防范工作组,组长由珠山公安分局副局长占满林担任,负责遗址周边治安巡逻防范工作;出租房屋清理工作组,组长由市房管局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处处长刘章长担任,珠山区工商局局长杜杰、珠山公安分局副局长胡启生配合,负责遗址周边出租屋的登记和治安管理;宣传报道工作组,组长由市文广局宣传科科长叶道明担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严厉打击盗挖古文化遗址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期间,公安机关要发挥尖刀和拳头作用,对发生的现行盗掘古文化遗址违法犯罪案件,要立即受理,组织专门力量迅速侦办。对抓获的盗掘犯罪嫌疑人,要加大调查、审讯力度,深挖细查,争取抓住一个带出一串。要广辟线索来源,争取打掉一批盗挖古文化遗址的犯罪团伙。专项整治期间,打击整治工作组要对发生的现行盗掘古文化遗址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发一起破一起,对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人员要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快审快结,依法从严惩处。
(二)建立完善御窑遗址治安管理和防范长效机制。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加大治安管理和防范。一是要加强内部安保措施。御窑管理处要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条例》的要求,建立内部安保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人防方面要设立内保机构,成立保安队伍,加强内部治安巡逻防范;技防方面要在进出口、要害部位、核心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设置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联网的固定报警系统,实行24小时的全方位实时监控;物防方面要在重点部位设置门禁系统,边界红外线报警系统。要加固防盗锁、防盗窗、防盗门。同时有条件采取犬防措施。二是要加强遗址周边治安巡逻防范。专项整治期间,珠山公安分局要安排专人,由民警带队在违法犯罪分子有可能进行盗掘破坏活动的高发时段对遗址周边进行巡逻和盘查,有效防止和震慑犯罪。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毕家上弄、东司岭、祥集上弄、彭家上弄、程家上弄等遗址周边区域里弄的巡逻。三是要建立治安管理长效机制。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御窑遗址内部安保工作的指导力度,帮助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御窑管理处要注意发现治安防范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整改隐患,堵塞漏洞。要形成内部安保与外部防范的常态化机制,坚决防止盗掘遗址、偷盗文物问题的出现。
(三)加强御窑遗址周边出租屋管理和整治工作。专项整治期间,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遗址周边的出租屋进行一次全方位、地毯式的的排查。一是房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的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对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依法给予处罚。对符合条件出租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二是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在检查中通知其签订但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工商部门在行动中负责查处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在排查整治中,房管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在办理居住证时,对于确定为出租屋的,应查验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应将情况通报给房管部门。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保护御窑遗址的全民意识。市文广局要牵头组织开展御窑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攻势。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古遗址的保护意识。二是对御窑遗址周边居民开展重点宣传教育。公安、文化、街道等部门要通过张贴宣传单、设立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教育周边居民和御窑周边店面业主切实提高保护古遗址意识,如发现盗掘现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组织协调,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二)多措并举,确保实效。专项整治工作中,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充分发挥部门优势,运用各种资源,保障整治工作措施到位,效果明显。尤其是公安机关要针对性地部署侦查和巡逻防控工作,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措施,适时调整巡逻时间、路线、地点,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三)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做到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形成整体作战合力。最大限度地扩大战果,共同保护好御窑古文化遗址。
(四)明确责任,兑现奖惩。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履责,依法加强对御窑遗址周边的整治,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实行奖惩,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明显战绩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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