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景德镇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景府办字[2011]1号
颁布日期:2011-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景德镇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景德镇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景德镇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3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分配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活力,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卫生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其中,市直按年人均16000元的水平来核定,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市、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市、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到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和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方案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