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4〕34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9月22日

九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

前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下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场导向、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以中介机构服务平台、信用体系和自律建设为重点,大力引导和推进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和发展环境。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中提供的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的执业限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必须与中介机构彻底脱钩,不得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六条对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管理,编制并公布《九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今后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要件。该目录将随着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而及时调整,对法律明确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即时取消;涉及新增的中介服务事项,需报市审改办审核同意后,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执业与收费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要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等。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并做好执业记录。

第十条推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时限承诺制度。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分简易、一般、复杂三类,要求中介机构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其中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按类分别承诺时限为3个、5个、10个工作日以内;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按类分别承诺时限为5个、10个、20个工作日以内。以上承诺服务时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整改等时间;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以上承诺时限和特殊要求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执行服务承诺时限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提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在本市行政服务区域内进行服务收费,应将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范围等报物价部门备案,物价部门依法按照价格管理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载明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和质量保证金等条款。因中介机构过错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合同的,有关费用的退回和赔偿事宜按照约定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物价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在行政服务中心内设立中介服务区,引导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建立进场管理制度,设立统一服务窗口;在中心网站公布中介机构名称、服务事项、收费依据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网络平台。依托互联网打造中介机构网上服务管理系统,提供信息查询和网上申请等服务。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服务,促进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执业行为。

第十六条凡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到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信息登记,以录入信息库。

第十七条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进场管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开放程度、数量、性质等情况,中介机构属垄断行业(少于3家)或与政府、企业投资项目关联度较大的应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其余中介机构按照“公平公开、优胜劣汰”的原则,均采取自愿进驻的模式,接受统一管理。对入驻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等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为业主提供选择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有不良记录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责令退出。

第五章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行业协会要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资格、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记录档案,实施中介机构执业诚信记录动态监控,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星级评定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中介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结合诚信记录,健全中介机构激励、惩戒机制,实行星级评定。重点对服务时限、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执业道德等内容进行打分,按“一星(一般)、二星(较好)、三星(好)”等级评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建立按信用等级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奖惩制度。实行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依法限制其从事经营活动。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在招标时优先选择信用记录好(星级高)的中介机构。

第六章行业监管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要依据行业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按照各自权限采取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行政处罚和行业禁入等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督促指导中介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实行部门会审时限承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建设规模等要素,按照审批项目难易程度分为简易项目、一般项目、复杂项目3个等级,向业主和办事群众作出时限承诺。简易项目:不需部门会审,应当场出具审核意见;一般项目:需部门会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出具审核意见;复杂项目:需部门会审和专家会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议,并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允许对同一个项目进行多次会审。

第七章行业协会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下称行业协会),坚持入会自愿的原则,鼓励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规范行业管理和加强行业自律,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协会章程、执业规则、职业道德规范、服务标准、自律公约和惩戒制度;

(二)完善行业从业管理制度,督促中介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和服务记录制;

(三)受理一般投诉,调解本行业纠纷,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行业操守的,或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的,或损害委托人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单位,进行惩戒自律,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教育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行业之间的协作。

第八章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第二十四条九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编办)统一领导,具体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各县(市、区)都要建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二十五条全面落实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责任分工:审改办组织相关单位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网络平台和中介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商部门牵头,行政服务中心配合,负责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的登记及信用体系建设;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监管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按照《九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优化总流程图》,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节能评估、初步方案设计、产权交易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委托,对资产评估、财务决算审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工程勘察、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地形测绘、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划核实测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园林绿化设计咨询、园林工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勘察与评估、土地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等机构、用地初步勘测、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方案、排污口设置论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检测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安监部门负责安全评价机构、职业病检测或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防震减灾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设计、防雷装置检测和雷击风险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房产部门负责房产测绘、房产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三)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水质检测、医药采购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四)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进场交易项目场内管理,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九江市市级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

九江市市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43项)

序号

服务事项名称

序号

服务事项名称

1

项目建议书

23

绿化施工图设计

2

岩土勘察报告

24

人防地下室方案设计

3

四址测量

25

人防施工图设计

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

26

人防施工图审查

5

水土保持方案

27

防洪影响专项设计

6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8

用地初步勘测

7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29

工程初步设计

8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30

施工图设计

9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

31

施工图图审

10

节能评估文件

32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11

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33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34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13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35

消防设施检测文件

14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36

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15

水资源论证报告

37

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16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38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17

供电方案

39

安全预评价报告

18

规划设计方案

40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19

日照分析

41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20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42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1

房屋评估报告

43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2

绿化设计方案

注:推行中介服务时限承诺制。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分简易、一般、复杂三类,其中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按类分别承诺时限为3个、5个、10个工作日以内;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按类分别承诺时限为5个、10个、20个工作日以内。有特殊要求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以上承诺时限和特殊要求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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