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九府厅字〔2015〕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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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5〕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人社部明电〔2015〕4号)和(赣人社字〔2015〕37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单位务必要认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5〕4号)和省人社厅等八部门联合通知(赣人社字〔2015〕37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于2015年11月下旬至2016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和自查阶段(2015年11月下旬)。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对2015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开展拖欠问题全面排查,对重点拖欠问题制定措施,主动整改。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春节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阶段,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建设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联合组成督查组赴各地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措施,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到位,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以解决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大局,精心安排,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各地及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属地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162号)的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监察、司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加强协调,认真执行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以农民工“讨薪”之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煽动农民工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的人员,应坚决予以打击;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国资委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四)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六)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和通过银行发放,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七)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将阶段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22日前分两次将专项检查工作的阶段进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16年1月28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宋云,联系电话:8587940,传真:8587940,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九江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人员名单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
附件1
九江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熊永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徐敏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成员:占俊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肖文海市信访局副局长
李盛勋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伟市建设规划局副局长
喻小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爱民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胡国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邹常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长
万强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由占俊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宋云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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