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字〔2015〕139号
颁布日期:2015-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

九府厅字〔2015〕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5〕2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效解决因秸秆露天焚烧引起的大气污染问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树叶等,消除路边、沟内秸秆废弃及田间焚烧现象,力争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到2017年,力争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8%以上。到2020年,基本形成秸秆发电、秸秆炭化、秸秆还田、秸秆代木等综合利用模式,实现传统利用向高效利用转变,单一利用向商品化、系列化、产业化综合利用转变。

二、工作要求

(一)逐级分解,落实责任主体。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秸秆焚烧负责。各县(市、区、山)政府(管委会)要签订承诺书,并迅速将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就禁烧秸秆问题,建立乡镇干部包村联户、包干巡查等制度。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告知和承诺制度,通过与种植大户、合作社签订协议等方式,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到户、到田间地块、到生产主体。充分发挥基层村民组织作用,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围绕城市郊区、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等,划定并公布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重点区域。

(二)严明纪律,禁止焚烧秸秆。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九江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精神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明纪律,禁止在田间、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城市郊区、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焚烧秸秆。

(三)鼓励创新,推进综合利用。

农业、农机部门要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留高茬直接还田,旱地、园地秸秆覆盖还田,秸秆堆肥、沤肥还田,秸秆氨化过腹还田、以及秸秆气化、秸秆压块、秸秆栽培食用菌等技术,逐步形成以秸秆直接还田为主,秸秆堆沤、气化、压块和栽培食用菌等为补充的多渠道、多途径秸秆综合利用格局。提高秸秆利用率,变废为宝,从根本上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四)强化协调,加强联合执法。

农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禁烧工作奖惩考核方案,协调日常禁烧相关工作;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订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积极发展秸秆多种形式利用项目,推进秸秆能源化(发电)利用,督促生物质能电厂按设计能力收购秸秆,完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抓好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做好秸秆资源调查,组织实施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秸秆禁烧工作进行不间断巡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秸秆禁烧联合执法,依法处置违法露天焚烧行为;对接上级卫星火点核查工作,开展秸秆禁烧工作情况督查,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秸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保障公路畅通、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对因焚烧秸秆造成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暴力抗拒执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高压威慑态势。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秸秆多元化综合利用开展技术研发和集成,在秸秆能源化、饲料化利用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并加快相关成果的转化。

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巡查,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控野外用火,打击纵火行为;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发布烟霾天气预警信息。

新闻单位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宣传活动,在全市营造“露天焚烧秸秆违法,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加大秸秆禁烧执法力度,在容易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的季节,尤其对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重要干线等地区,重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秸秆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导致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加强日常监测,及时通报和查处秸秆露天焚烧事件。

(五)动态掌控,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各责任单位设联络员,负责文件传递、信息报送和工作联络,并于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联络员信息报送市农业局。各地、各责任单位每周报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信息至市农业局,重要信息及时报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市、区、山)、乡(镇)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露天禁烧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治理大气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按年度逐级分解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二)合力推进。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督查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切实将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各地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方面的宣传培训,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焚烧的危害,做到家喻户晓,发挥新闻媒体对秸秆综合利用的舆论引导和焚烧的监督作用,对秸秆焚烧现象曝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知识的科普宣传,用实际效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整合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对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作业、中小规模综合利用、秸秆收贮运体系建设予以支持。对农业项目区内利用秸秆生产生物质肥料场地按照附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秸秆初级加工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电标准执行。

(五)严格追责。各地、各单位禁烧工作的考核结果将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考核体系。对于控制秸秆禁烧不力的地区,由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责任人,督促其落实禁烧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大气污染影响年度目标考核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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