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九府厅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秩序,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保护企业等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服务为先的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执法行为,将执法管理、指导与服务有机结合,既要防止“乱作为”,也要防止“不作为”,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

创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与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服务经济发展,为我市“决战工业一万亿”、“昌九双核发展”等重大战略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强化廉洁执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行为发生;提升执法效能,有效遏制行政执法领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合理安排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切实提高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1.执法人员要有执法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加强执法人员动态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库,重新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持证人员,应收回并封存执法证件;已经调离、退休、死亡及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持证人员应收回证件并报请发证机关注销。

3.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律素质测试,年度法律素质测试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调离执法岗位,

并收回其执法证件。

(二)严格执行执法检查审核备案制度。

4.例行执法检查要有计划。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例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经法规科室审核备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年度例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对象、时间安排等;年度例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应通过网上公示等形式对外公布;年度例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内容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例行执法检查应严格按照年度例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内容开展,每次检查结束后5日内,执法人员应就检查的情况,及时向部门法规科室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年终,执法部门应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5.临时执法检查要有依据。执法部门可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线索开展临时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开展临时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临时执法检查。对上述情形和其他属于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进行临时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部门法规科室存档备查。年终,执法部门应将举报投诉台帐及临时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汇总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6.开展执法检查要重程序。执法部门应建立执法检查的批准、登记、备案制度,进入企业等相对人生产经营场所内进行例行检查和临时检查前,要按照部门内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并填写《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由各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作,内容须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涉及生态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以及突发事件的检查,可以不填写《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但检查结果也应存档备查;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交由部门法规科室存档备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提出整改意见,书面通知企业,并建立整改台帐存档备查;执法部门的内设执法机构之间应建立企业等相对人信息共享机制,能联合检查的,应尽量整合,以减少检查的频次。

(三)强化执法检查监督制约。

7.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纪律。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等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执法检查的次数以满足日常监管需要与不影响企业等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款、收费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等相对人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等相对人处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等相对人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严禁借执法检查故意刁难企业等相对人;对企业等相对人举报、投诉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依纪严惩。

8.严控行政执法审批流程。执法部门的法规科室应加强对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环节的审核监督,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合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事先经过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或按规定条件和期限事后补办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和延长期限;不得随意查封、扣押账目。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95号)文件要求,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部门法规科室要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审核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

9.严格规范自由裁量行为。经执法检查须对企业等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进行;处罚行为应按要求纳入行政执法网上运行,接受统一的电子监察;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到责罚相当。执法部门要围绕调查取证、自由裁量、告知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向当事人说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拟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自由裁量的理由、拟处罚的内容及整改措施等内容,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有效地避免行政争议的发生。

10.严格执法检查档案管理。执法部门法规科室应建立行政执法档案归档管理制度,将执法检查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及行政执法检查结果等材料归档,并制作《执法检查档案清单》;执法检查档案及《执法检查档案清单》由部门法规科室统一收集和管理;执法部门要对执法检查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考评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目标。

11.强化执法检查服务意识。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将服务融入执法检查过程之中,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方面遇到的问题;对企业首次属于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可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教育,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确有必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经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后进行。

执法部门每年应抽取一定数量的被检查对象进行回访,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有无违法违纪、为企业服务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12.强化法制部门执法监督。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审查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建议执法部门予以取消;对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要实行联合检查,坚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原则上,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都提出了检查计划的,市政府法制办要进行协调,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经备案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政府法制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示。

13.强化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和效能监督的职能,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主动立项,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执法部门执法检查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执法部门未按本意见组织和管理执法检查的,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行为失范,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对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借执法检查对企业等相对人故意刁难、实施打击报复的,从重追究责任。

14.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执法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目标,将是否落实本意见要求,作为对执法部门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对执法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可以选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作为监督行政执法检查的检测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因违法检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行为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企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

各执法部门要深刻认识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重要意义,正确履行职责,既要自觉在法定范围内开展检查,又要保证检查效果,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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