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2〕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解、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新纽带,是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和创建法治政府的新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各类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预判管控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行政调解知识,展示行政调解成果,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落实,严格遵守《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原则、主体和范围。
1.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2.行政调解的主体。行政争议原则上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对社会影响面较大的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民事纠纷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3.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争议纠纷。
(二)严格遵守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根据行政调解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调解。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4.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赣府法办自〔2012〕38号)要求,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三)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三调联动”。市、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当地综治办、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争议纠纷,实现“三调联动”。
三、积极作为,保障行政调解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做好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化解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监察、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国土资源、工商、民政、建设规划、房产、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商务、商管、环保、税务、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牵头任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
(三)政府各部门是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特别是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建设规划、房产、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站在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促进九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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