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1]3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2011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决定废止的8件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1、《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补偿标准》(洪府厅发[2004]8号)。
2、《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的通知》(洪府发[2004]21号)。
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发[2004]23号)。
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策与措施的通知》(洪府厅发[2004]90号)。
5、《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字[2006]108号)。
6、《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房屋拆迁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7]110号)。
7、《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字[2009]457号)。
8、《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3]44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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