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洪府厅发〔2014〕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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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4〕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昌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1日
南昌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核、招投标、验收、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及土地收入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建设项目依资金核拨补助形式不同,分为以奖代补的工程和按工作量补助的工程。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设立“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统筹使用”的管理模式。市本级财政资金对“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实行一次性补助。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纳入市本级财政补助的“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所有项目采取县区申报、市级审核制度。
(一)各县区“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县区森建办)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实施计划,于每年7月10日前,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报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建办)。
(二)市森建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资金预算以及县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意见经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7月底前对县区申报的项目进行批复。项目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重新报批。市森建办会同市财政根据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项目和年度资金预算形成市级年度“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实施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
第五条按工程量补助的工程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投标。
(一)苗木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土建工程、栽植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招投标形式一般实行对勘察设计、苗木采购、施工、监理等单独进行公开招投标。但符合第五条第(四)条规定的,可实现工程项目整体公开招投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投标以外方式的,苗木采购应当征得本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施工招投标应征得本级发改委的批准。
第七条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各县区森建办按照规定确定设计单位。完成作业设计后,由所在地森建办批复,于每年8月20日前报市森建办备案。没有作业设计的或设计尚未被批准的不得施工。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重新报批。
第八条对以奖代补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施工主体,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第九条对符合第五条标准的按工程量补助的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相关主体。
(一)各县区森建办依据估算价按照规定确定供苗主体,供苗主体必须是市森建办建立的全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苗木库(另行规定)中的成员。各县区确定的供苗主体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市森建办备案。
(二)各县区森建办按照规定确定施工主体,施工主体必须是市森建办建立的全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施工主体库中(另行规定)的成员。各县区确定的施工主体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市森建办备案。
(三)各县区森建办按照规定确定监理主体。各县区确定的监理主体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森建办备案。
第十条对市森建办会同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个造林年度,有特殊情况的,报市森建办同意后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区森建办会同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对按建设标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苗木成活率、保存率、树种、规格、数量等符合工程建设规定标准的,于第二年的5月底前联合向市森建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森建办联合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组织技术力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县区作为“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辖区内所有项目的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成效管护机制。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以奖代补的工程在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一次性补助。按工程量补助的工程在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束后予以一次性补助,评审结果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于完成结算并已移交给县区管理的2009-2010年,2010-2011年、2011-2012年实施的通道绿化,地租费和管护费用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通道绿化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以奖代补的工程补助标准由市森建办会同市财政提出,报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按工程量补助的工程,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依据施工合同、秋季检查验收结果等开展评审,市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及比例由市森建办会同市财政提出,报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市森建办根据年度实施意见和验收、评审结果负责对年度绿化工程补助资金进行汇总,同时提供绿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名称、属地、树种、规格、数量、概算或决算、成活率等的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森建办、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申请资金拨付,然后市政府下达资金拨付意见后,市财政局、市森建办据此拨付。
第十六条各县区“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与市级财政资金同时拨付。同时,各县区设立“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资金专账,实行县级报账制,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森建办要加强对“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此项资金的专项检查、稽查和审计工作。对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森建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0〕18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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