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洪府厅字〔2014〕51号
颁布日期:2014-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6次联席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纳入南昌市管理的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

二、荣誉津贴标准

(一)全国劳模津贴从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

(二)省级劳模津贴从每月60元提高到200元;

(三)市级劳模津贴从每月20元提高到120元;

(四)同时荣获全国、省、市级劳模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津贴,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荣誉津贴发放渠道

(一)各级劳模荣誉津贴按原渠道由劳模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农民劳模津贴由所在乡(镇)政府解决。

(三)个体劳动者劳模津贴由个体劳动者协会解决。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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