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南昌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南昌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建委市商贸委
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交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对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的防治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形成合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突出重点,率先在重点区域取得突破;坚持统筹协调,区域先行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完成国家“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加强对城市近郊工业园区企业的监管,强化对大气污染物产生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管,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体系,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改善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
(四)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城区、开发(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城镇。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各大气环境质量相互关联的县区、开发(新)区,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通过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等信息的互通,制定和执行符合实际的区域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和措施。
推动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对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联防联控。
重点加强防控酸雨和颗粒物排放增加,促进与周边设区市之间致酸物质远距离输送的联防联控协作。
(五)防控重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进行重点联防联控。
重点加强火电、钢铁、造纸、水泥、化工、印染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加强上述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减排工作。着重解决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可能造成的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问题。
三、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六)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传统煤化工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产业的环境准入门槛,加强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管,防止污染转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继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结合减排工作制定落后产能淘汰目标任务。加强落后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设备淘汰制度的执行,通过对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设备的淘汰,加速对严重污染大气落后产能的淘汰。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不符合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的建设项目进入园区;严格控制在市区主导风向上风向的白水湖片区及桑海开发区,引进和扩建燃煤量大或其他对空气污染较重的工业项目;对城区内已建成重污染企业进行清查,结合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区,组织实施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对“双超双有”(超标超总量、有毒有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强化监管,加强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引导和鼓励其他企业采用节能降耗的先进生产技术,帮助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四、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
(八)继续强力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通过推进工业锅炉(窑炉)脱硫改造、强化监管、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钢铁、化工、造纸、印染等行业污染减排工作,加强对新昌电厂、方大特钢、晨鸣纸业、洪都航空、南昌亚啤、江铃股份、洪都钢厂、江氨公司、华源江纺等国控重点企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对跨区域的生产企业,环保部门要在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监管要求等方面,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相关重点排放企业。
(九)组织开展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按照要求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昌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役机组烟气脱硝计划和目标,“十二五”期间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到位,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对氮氧化物排放的相关行业,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组织好造纸、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晨鸣纸业、武藏野、江铃股份等重点企业氮氧化物的减排工作,对重点企业制定减排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要大力推广低氮燃烧技术,对低氮燃烧效率差的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相关重点排放企业。
(十)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对产生颗粒物污染企业的监管。全市钢铁、水泥(粉磨站)、火电等使用工业锅炉(窑炉)以及其他颗粒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应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装置。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工地、裸露土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有效防治空气环境中悬浮颗粒物污染。严格实施建筑工地环境管理,拆迁房屋应采取定时洒水防尘措施,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全市范围内施工场地禁止高空抛洒建筑垃圾,并应实施不低于2米的围挡封闭作业,采取硬化施工道路、设置排水沟、清运余泥渣土和喷水降尘等措施。加强余土、建材等运输车辆的管理,规范运输车辆清运施工渣余土行为,城区各工地出入口应设置清洗装置,禁止带泥上路,防止车辆运输对道路的污染。加强城市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扫垃圾,并扩大市区道路喷洒的范围,增加道路洒水频率;加强城市绿化工作,进一步扩大市区绿化覆盖率,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委,市工信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
(十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加强对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单位)的监管,对产生有机污染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治理。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应进行改造,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全市餐饮服务业必须安装油烟治理设施、规范排污口,并保证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不扰民。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商贸委,市工商局。
五、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十二)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排放。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开展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推进低硫、低灰燃煤使用,大力发展先进的煤炭洗选加工技术,重点区域内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认真执行《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全面开展“禁燃区”环境综合整治,淘汰“禁燃区”内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具,停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限期整改,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对积极完成整改的单位实施“以奖代补”。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三)大力推广清洁能源。采取措施加大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城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使用的推广力度,在中心城区,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窑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窑炉)。推进工业企业清洁能源使用,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提高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鼓励采用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科技局。
(十四)鼓励工业园区开展集中供热。加快青山湖板溪环保产业园、文港电镀集控区建设,推进小蓝工业园等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园区内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淘汰力度,强化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等综合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十五)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贯彻实施《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监管协调机制,明确机动车排气监管的各部门责任。加强机动车登记、销售、使用、年检、维修、淘汰等环节的污染防治与监管,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控制,继续对机动车辆登记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我市新登记上牌车辆100%达到国Ⅲ标准;外埠二手机动车达不到国Ⅲ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过户转入南昌市。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提高排放达标率,遏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快速上升的势头。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贸委,市科技局,市市政控股集团。
(十六)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成立南昌市机动车排气管理中心,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采取路检、抽检等方式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质监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十七)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逐步推广乙醇汽油、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公共汽车、出租车优先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积极筹划清洁能源供应配套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市政控股集团。
(十八)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市政控股集团,南昌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七、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十九)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继续完善酸雨监测,逐步开展细颗粒物、臭氧监测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全市监测信息共享。到201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十)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区域,应当制定达标方案报市环保局,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区域,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报市环保局,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十一)加强区域重点企业监控和区域联合执法。及时调整、确定和公布大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制定执行好重点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计划。各县区现有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应尽快与市环保局联网,并确保全市11家重点工业企业22套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调整后的重点企业,要在2012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积极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八、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县区,应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二十三)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设完善的大气自动监测网络,逐步实现监测自动化、质控系统化、数据网络化,信息交换便捷化,着力提高大气主要污染物监测和汇总分析能力,逐步提高灾害性大气污染的预警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二十四)强化科技支撑。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攻关,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大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二十五)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配合做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积极探索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对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地区的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六)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成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贸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交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新)区政府参加的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南昌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
(二十七)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八)完善考核制度。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应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重要内容。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的县区、开发区,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十九)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公布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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