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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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和改进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标准划分】融资工作,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一)规范中介评估机构收费
1.规范中介机构对专门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评估的收费行为,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2.中小微企业因办理抵(质)押贷款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中小微企业在符合资质和银行核准条件的机构中择优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单方面指定单一评估机构。(责任单位:萍乡银监分局)
3.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认同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得要求本行业的评估机构再次对抵(质)押物评估收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1.各级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更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房产登记簿中不再记载抵押期限(抵押登记期限不得以一年为期)和抵押物价值,只需记载债务履行期限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务履行期限作重新约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只收取登记费。(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2.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除依照省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收取抵押服务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3.工商部门要对办理贷款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工商档案查询费。(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抵押能力
1.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企业新办土地产权证办理流程,为企业新办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不含土地挂牌)承诺时间在4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住房、规划、建设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企业新办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为企业新办房屋产权证承诺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3.对有增资扩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工商、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将其纳入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办理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手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发挥信贷投入主渠道作用
(四)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确保实现年初确定的新增贷款目标。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在信贷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中小微企业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得将贷款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对资金一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主办行为主,联合其他贷款银行统一开展救助;对已出现危机的企业,尽可能给予资金帮扶,支持重组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
(五)鼓励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管理模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单独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专门从事中小微企业贷款营销和管理。配齐配强专职信贷人员,健全中小微企业授信管理体系,优化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和分类管理流程,建立便捷高效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尚未设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要在2014年年底前设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
(六)健全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通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绿色通道”,根据中小微企业融资“短、小、急”的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额度,自行审批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报市级机构审批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报省级机构审批的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贷时间内办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提高放贷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
(七)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独立的中小微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和损失拨备制度。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的基础上,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做到尽职者免责。萍乡银监分局要按照银监会《关于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对在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情况下出现的风险状况,不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和信贷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
(八)推进信贷品种和服务方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微企业多样化需求,加快业务创新,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动产抵押贷款,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等贷款品种,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有特色的理财产品,同时提高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创新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实行更为灵活的还款政策,缓解中小微企业到期贷款还款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
(九)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对尚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或有融资需求但信用等级未达到银行授信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要按照《转发<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关于在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开展A级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府办字〔2011〕121号)文件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逐个银行落实信用配置责任,逐个企业开展信用培植。市、县(区)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要按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府发〔2010〕9号)文件要求,认真报送企业信用信息。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要认真做好中小微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工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及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萍乡银监分局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中小微企业情况和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情况纳入银行高管履职动态考核,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责任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指导中小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提升信用等级,促使中小微企业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条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
(十)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大对不守信企业和个人的制裁力度,提高其失信成本,逐步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
三、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各县区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实资本金,提升担保能力,形成功能互补、分担有序、运行高效的多层次社会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帮助,发挥贷款担保的放大效应,让更多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建立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根据其资金规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信等级,适当增加放大倍数,不得随意提高合作门槛,不得增加合作成本,确保全市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
(十三)降低担保费用收取比例。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可少收或不收保证金,同时可适当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收取比例。(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十四)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重要性的认识,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真正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现实难题。市监察局和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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