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3〕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市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中央、省驻萍事业单位和市直事业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等组织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等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三、初次核定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即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按单位工资总额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缴。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预算安排负担体制列入部门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资金拨付到参保预算单位。其他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由各用人单位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五、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事业单位等组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次日起,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七、参加工伤保险前在事业单位等组织发生工伤人员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仍按原渠道解决。

八、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2013年9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在2013年9月1日后参保的(2013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除外),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缴自2013年9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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