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运行规则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运行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运行规则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2〕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运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7日
萍乡市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运行规则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各级行政部门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研究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办法和运行规则,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协调工作,实现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各级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队伍建设,选调政治思想好、专业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去,并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二、下列市直部门应当在本单位设立行政调解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民宗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
三、行政调解工作职责范围
(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三)制定行政调解工作标准,指导、监督、协调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四)对可能发生的重大行政争议、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预警;
(五)接受部门咨询,就有关行政争议的调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法律咨询服务;
(七)其他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或纠纷。
四、建立行政调解协调运行制度
(一)建立行政争议提前排查、提前预防制度。各级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不接受具体行政行为或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要记录在案,做到提前预防、提前应对、提前化解。
(二)建立行政调解案卷备查制度。鼓励依法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各级行政部门在采取调解、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时,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防止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要组卷备查。
(三)建立行政争议转送办理制度。对通过信访等方式受理的行政争议,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的,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解决。各级复议机关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的,要依法进行立案审理。
五、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行政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各行政部门调解机构专(兼)职人员要具体抓、具体负责,形成层层有人抓、有人管的工作格局,确保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的指导检查。对不重视、不及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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