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发〔2012〕3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4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市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深入学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把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市国资委要组织对市属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二、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一)清理范围。凡是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政府(含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进度安排。2012年9月20日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填写《市直部门招投标规定清理表》(附件1,清理意见应附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拟修改的规定还应提出具体修改方案)报市发改委,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县(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于9月20日前报县(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县(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于9月26日前填写《县(区、管委会)招投标规定清理表》(附件2)报市发改委,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汇总后的各部门初步清理意见发各有关单位,并于2012年10月组织召开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达成的共识,制定部门确定最终清理意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将清理结果于2012年12月5日前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政府(含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2012年12月10日前,市发改委要汇总市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以及现行有效规定目录,一并报省发改委,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厅。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有关部门出台招标投标政策规定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的意见,确保所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标投标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要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核准。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内容时,必须向原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招标内容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各级发改、住建等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过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防止签订“阴阳合同”,防止“低中高结”、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超越资质范围代理、借用资质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投标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已有的登记备案事项要予以取消。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
(五)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市、县(区、管委会)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简称《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标准文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行业范本与《标准文件》的衔接。根据国家编制标准货物、服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效率。
四、确保《条例》贯彻实施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县(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检查,扎实推进。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9月30日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附件:1.市直部门招投标规定清理表
2.县(区、管委会)招投标规定清理表
附件1
市直部门招投标规定清理表
单位:(加盖公章)填表日期:2012年月日
清理意见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定机关
文号
公布日期
理由
备注
拟保留
(合计件)
拟修改
(合计件)
拟废止
(合计件)
填表人:联系电话:
[说明]备注中需写明拟修改条款及内容。
附件2
县(区、管委会)招投标规定清理表
单位:(加盖公章)填表日期:2012年月日
清理意见
序号
制定
机关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理由
备注
拟保留
(合计件)
拟修改
(合计件)
拟废止
(合计件)
填表人:联系电话:
[说明]备注中需写明拟修改条款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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